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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信用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序号评价内容及标准得分备注1基础信息管理信息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方式信息完整加3分,法人代表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扣2分2财务制度制度完善加2分3良好信用信息经营信息企业在本市纳税总额达到一定规模达50万元的加3分,达100万元的加5分,达150万元的加8分,达300万元的加10分,达450万元以上的加15分4在本市提供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达30万11f的加5分,达90万户的加8分,达150万11f的加10分,达300万11f及以上的加15分,不累计加分5公司财务情况说明1、第三方审计报告加16分,2、提交税审报告加8分。(不累加)6不良信用信息收费公示各项目物业费收支情况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7各项目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8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9电梯运行费分摊情况未按要求提供公示资料的,按提供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计算扣分,总分5分合计评价单位(盖章)评价人及联系方式:注:物业服务合同对收费公示项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