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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艺流程及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生产设备设施1物料生浆航的存人当班配料应当班研磨,未经研磨的色浆不应在车间存放。当班配置的华兰、炭黑、甲苯胺红、络黄(绿)等颜料的色浆不能进行研磨时,应在下班前对配好料的色浆采取防聚热措施,单独存放,以防自燃引起火灾。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5.2.1.2条火灾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2、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轧制硝化棉漆片时采用干轧方式,造成的人员伤亡轧制硝化棉漆片时,不应干轧,应使用“水棉”(即含水V30缸不含乙醇的硝化纤维素),并应控制炼胶机滚筒冷却水出水温度,以防自燃。涂料生产企业妥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5.2.2.2条火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硝化棉在车间存放,造成的人员伤亡硝化棉要做到随
3、用随领,不应在车间存放,剩余物料应及时送回仓库。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5.3.3条火灾其他爆炸2作业硝化棉溶解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硝化棉溶解作业的配料计量应准确。生产作业应使用铜、铝或木质工器具。硝化棉溶解罐的加料口应采用不发火导电材料包边。硝化棉溶解罐周围的地面应敷设防静电材料,以防止产生静电打火引发火灾。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5.3.1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
4、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菅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未按照生产树脂的工艺技术规程操作,造成的人员伤亡投料前所用的原料应检验合格,不合格的原料不允许投料。投料计量应准确,应按工艺技术要求注意投料顺序和加料速度,轻拿轻放,防止液体物料四溅或固体粉料飞扬,保持岗位的环境卫生。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5.4.1.
5、1条火灾其他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作业树脂生产过程未按工艺技术规程进行,造成的人员伤亡树脂生产过程的反应温度应按产品工艺技术规程严格控制,不应超过所用主要原料的自燃点温度。应定时采样测定树脂的酸值和粘度值等工艺控制指标,以防止胶化、自燃。采用蒸汽加热方式时,在操作时要经常检查蒸汽压力,使压力控制在规定的工艺指标范围内。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5.4.2.1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
6、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菅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树脂稀释作业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树脂稀释作业时应注意控制温度,兑稀温度不超过所用稀释溶剂的初沸点。如工艺有特殊高温要求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5.4.4.1条火灾其他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
7、条款2作业灌装包装场地环境不良,造成的人员伤亡灌装包装场地环境应平整、无油迹、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易燃易爆物品包装场地不应设地坑,作业人员不应在地坑中进行灌装包装。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5.8.1.2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
8、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包装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包装未使用有资质的专业定点企业所生产的包装物和容器,运输包装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包装应使用有资质的专业定点企业所生产的包装物和容器,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GB12463的要求。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5.8.1.3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
9、途相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涂料生产企业生产设备未由持有专业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造成的人员伤亡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功能应符合GB5083的规定。涂料生产企业妄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4.8.1条火灾
10、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11、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4设备涂料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未定期检测,造成的人员伤亡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应由持有专业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压力管道、电梯、电动葫芦、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叉车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
12、管理有关规定。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4.8.2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4设备涂料生产企业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震、消音。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装置。各种外露的传动设备或危险部位,应有便于观察传动运行的安全防护装置。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4.8.4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13、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
1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采用可燃材料制造,造成的人员伤亡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2.6条火灾其他爆炸可被人员接触到的生产设备带有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和突出部位等,造成的人员伤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
15、位。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4条机械伤害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5管道架空敷设的管道净高度不符合要求;架空敷设的管道未设置限高标识和限高设施,造成的人员伤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11b现有低于5m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距路面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最大高度另加O.5Tm的安全间距采用。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o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2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