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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政策,规范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严厉打击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以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三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通过12325等热线
2、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本自治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本自治区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第四条举报奖励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照举报材料、案件相关材料,审核举报事项的相关情况,办理举报奖励标准的计算、核审以及资金发放工作。第五条奖励举报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县级及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并接受审计和财会监督。第六条奖励条件及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发放规则
3、按照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执行。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第八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具体奖励标准为:(一)作出行政处罚但无罚没款或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给予1500元奖励;(二)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三)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四)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
4、五)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万元给予奖励。第三章奖励程序第九条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启动奖励程序。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对自愿领取奖金的举报人,要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相关工作流程。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第十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承办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畅通填写和提交申请表
5、的渠道,为举报人提供便利。第十一条承办的粮食和储备局在收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留存备案并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3)o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联名举报的,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受托代表应同时持有全部联名举报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其他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6、件。承办的粮食和储备局于发放奖金时填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金发放表(附件4)o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第十三条举报奖励资金使用非现金方式兑付,并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本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办理。发放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建立奖励台账,留存申请材料、奖励发放等相关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罚款金额“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