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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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图书馆的全部文献信息资源均无偿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同时,经师生本人申请,可以开通“馆际互借”权限,可到本省任何高校馆享受借阅服务。本馆对社会读者开放,实行有偿服务。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学生均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图书馆借阅证。校外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及150元押金办理借阅证。新生凭身份证统一开通借阅证,教职工凭人事处证明在图书馆借书处办理,校外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借书处办理。办证一律免费。第二章图书借阅第三条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存。若有遗失应立即到借书处挂失。在挂失前发生的冒借现象,均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借用或冒用他人证

2、件者,一经发现即刻扣留,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第四条外借册数:中文图书30本,其中文学书15本;校外人员一律3本。凡开通了“馆际互借”权限的师生,均享有3本馆际互借图书的权限。第五条外借期限:师生为一个月,可续借一个月;校外人员借期一个月,可续借一个月。图书馆实行“按期还书”制度,外借图书逾期者,每超过一天交滞留金02元;馆际互借期限为2个月,不可续借,图书逾期一天需交滞留金0.3元。第六条借书时,读者应当面检查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申明,加盖印记。否则,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第七条经出口处,如遇检测系统报警,须自觉接受检查。图书办完借阅手续后方可携带

3、出馆,否则将视为偷窃。第八条学生、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时,须还清所借图书并缴纳超期罚款,注销借阅证功能,由图书馆在离校单上盖章证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收取押金的读者在还清图书后,凭押金收据和借阅证退回押金。第九条凡由学校部门出具证明办理借阅证的,离校未清还图书,由此造成的学校资产损失,由证明单位负责追缴或赔偿。第三章损坏赔偿第十条图书馆的书刊是学校财产,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该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读者须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读者不得在书刊、报纸上面圈点、批注、划线、折页、撕割、污损、或损坏条码等。违者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该书刊、报纸等全年价的2倍赔偿。(-)读者损坏图书资料

4、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处以1倍的赔偿。(二)读者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严重,以致失去加工价值者,处以2倍赔偿。第十二条读者遗失书刊,可购买原版本或经图书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并交加工费5元,如不能买到同版本的图书则按以下办法赔偿:(-)套书按原价赔偿。(二)单册书按原价的两倍赔偿。(三)特价书按原购价或商议价赔偿。(F1.)过刊按全年期刊订购费的原价赔偿。如属合订本,另交装订费10元。第十三条读者偷盗书刊,致使书刊无法追回或造成损坏的,一律按原价的5倍罚款。第十四条损坏视听资料(光盘等),读者须购回原样的视听资料和交5元的加工费。否则,按原价赔偿。随书光盘丢失或破损,读者需交5元刻录费。第十五条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含视听资料),应主动申请办理赔偿手续。逾期未办者,除按上述办法进行赔偿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交付滞留金。第十六条节假日超期处理(一)超期罚款,读者借书超期未办理续借手续,按超期天数每天02元系统累计收款。(二)凡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归还者,不收超期款;凡开学两周内未归还者,则从到期之日起,计收超期款。(三)凡法定节假日期间到期图书,在节假日后第二天归还者,不收超期款,否则,按实际天数计收超期款。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资源信息中心(图书馆)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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