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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拒不搬迁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其占有的原告房屋和场地(位于市区路号,面积共计平方米2、判令被告赔偿其拒不腾退而占有原告房屋给原告所造成的租金损失元及水电费损失元(租金已付至2010年月日,应付至被告实际返还原告房屋之日止,据实结算;水电费暂计至2010年月日,应付至被告实际返还原告房屋之日止,据实结算3、判令被告立即将其擅自拆装改造的厂房和办公楼墙体、窗户、擅自损坏的绿地和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年月日,被告租用了原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66号的房屋和场地作办公仓储之用,
2、并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1、承租方应缴纳保证金贰拾万元,其中拾万元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剩余的拾万元应于2010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2、承租方应在2009年12月15日前向出租方支付2010年上半年租金574,774.08元;3、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欠交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按欠交租金的2支付逾期罚息;4、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6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退还保证金,且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出;5、承租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经甲方事先同意,同时须向政府等相关部门申报批准。但从2009年起,被告就屡次违反合同约定和自我承诺
3、,分别拖欠2009年二、四季度租金达12天、59天。另外,本应于2010年1月1日前支付的10万元保证金,被告也拖至2010年4月2日才支付,逾期达三个月之久。而本应于2009年12月15日全额支付的2010年上半年租金574774.08元,在原告多次口头、书面催促及相关部门调解之下,被告才于2010年4月16日、2010年4月26日、2010年6月7日分别支付了15万、23.318272万和47.897840万元,扣除应付的罚息违约金361,236.24元和部分租金外,还应支付租金73,849.20元。在此期间,虽然被告于2010年2月26日、2010年3月5日、2010年3月17日,多次提
4、出了延期支付的请求和具体支付方案,却一次也没有遵照执行。除此之外,被告还多次拖欠原告为其垫付的生产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擅自拆装改造厂房和办公楼墙体和窗户,擅自损坏绿地违章搭建,经原告多次交涉仍不予恢复。鉴于被告多次、多种违约情形,万般无奈之下,2010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了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于2010年4月27日、5月17日,两次委托律师向其发函,要求其于2010年6月15日前搬迁完毕、交纳欠款并妥善处理其它善后事宜,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拒不搬迁,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避免原告合法权利受到进一步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二零一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