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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和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实验室财产范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账、物,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四条实验室应建立低值易耗品使用账本,并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低值易耗品为教学、科研
2、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包括以下几种:1、仪器、仪表、教具;2、工具、量具;3、文艺、体育用品;4、卫生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第六条低值易耗品要按计划采购:1、需求量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集中采购;2、需求量较小的低值易耗品,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实验室采购;第七条低值易耗品购置后,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第八条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退、换、补、赔等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第九条实验室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分类建立账目并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必单独建账,在原设备(账)上增值即可。第十一条个人借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第十二条对相关的耐用消耗品(录像带、录音带、软盘、光盘、胶卷等)要加强管理,方便使用。第十三条低值易耗品的调拨、报损、报废、丢失、赔偿由使用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批量较大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