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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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2022-2023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工作目标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地下水国考区域点位V类比例不高于6.67%地下水国考饮用水源点位达到或优于In类比例不低于76.9%,地下水国考污染风险监控点位V类比例不高于17.6%o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两项调查评估1 .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围绕一企一库(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全面

2、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因子、范围、程度、趋势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为风险防控、修复治理打好基础。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37个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完成辖区内的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其余各市启动相关工作。2023年底前,11市完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 .开展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定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技术指导意见。各市2022年要启动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调查评估成果,查清辖区内各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现状,提出

3、修复治理措施建议,为后续矿坑水污染防治和修复治理提供依据。(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3 .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各市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建设完善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井,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中新建的地下水监测井产权归属为各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各市要将其纳入市级监测体系统一运维管理,结合地下水国考点位、省控点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自行监测井等,重点针对地下水源目标开采层位和污染源周边浅层地下水,推动建立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对于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要延伸监测下层相邻含水层水质。

4、探索建立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与水位同步监测、同步评价工作机制。2022年试点开展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4 .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各市要针对辖区内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下水国考区域和污染风险监控点位,组织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于非地质原因造成水质超标的点位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针对辖区内所有地下水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均要制定水质达标或保持方案,按规定时间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明确水质达标或保持措施、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稳定。5 .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分批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推动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2022年底前,国家地

5、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晋城市要率先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2023年底前,其余10市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初步划定,逐步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6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根据国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的产业结构等特点,逐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施动态更新,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7 .推进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晋城市要加强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制定试验区建设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要求及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满足国家试验区建设

6、各年度考核要求。强化试验区建设经验总结,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三)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8 .落实地下水防渗改造措施。各市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组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推动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对于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要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9 .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各市要结合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阶段性成果,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按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

7、等有关技术要求,有序推动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10 .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各市要持续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摸清底数,并于2023年6月底前建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清单。矿井、钻井、取水井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开采任务的,各市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对工程所有权人不明或缺失的,由当地政府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2022年底前市完成废弃井封井回填国家试点项目,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与

8、管理经验。11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各市要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及退水的监测,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12 .加强地下水回灌管理。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开采煤成气等产生的废水回灌地下的,经处理后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要求,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利用地热资源采暖优选取热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层回灌或密封式、无干

9、扰井下换热技术,最大程度减少对土壤、岩层和水体的干扰,确保地下水水量不减少、水位不下降、水质不降低。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热水及回灌水质监测的监督,按相关要求定期报备。13 .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要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持续推进老窑水污染防控与修复治理,2023年底前市完成宁武地下水污染修复国家试点项目;加快推进市山底河流域煤矿老窑水污染修复治理项目,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治理成效。(四)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14 .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各市要按照省生态环境

10、监测年度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平水期水质监测,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要求完成监测数据和结果报送。强化监测结果的分析与应用,针对水质异常点位,及时研判分析。15 .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各市要强化干吨万人及以上规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确定为地质背景因素导致超标的水源,要提交地质背景判定材料;对确定为人为因素超标的水源,因地制宜制定人为因素超标水源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确保水

11、源环境安全。16 .加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力度。2023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初步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有序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17 .防范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并实施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成立市级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

12、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同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二)强化资金和技术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各级财政引导、企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各市要强化项目库建设,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用好用足中央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要强化队伍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建设,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三)强化执法监督和考核督察依法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格对照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检查督导,督促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及地热水、煤成气等采出水违法排污执法检查。加强对年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调度通报,对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的市及时预警、督办。实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机制,对各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市进行专项督察,必要时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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