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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约束力,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学校XX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修;文物保护、修缮工程;道路、供水、供电、电信、运动场地、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环境、绿化等景观工程;机电、设备等工程。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内容的调整或补充,是对施工图的必要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不必
2、要的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第四条工程签证是为了防范工程风险,应对隐蔽工程的不确定性不得不做的工作的认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工程量的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第五条工程变更原则上不能改变建筑规模、等级、功能、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结构形式等。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单位的书面文件,按照审批程序确定的工程变更审批表要求进行变更设计。第六条总投资超过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实施第七条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及强制执行的技术规定要求的调整变更、必要的使用功能调整变更和其它必要的调整变更,须由建设方(XX大学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
3、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对于不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要求如下:(一)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不大的调整变更,经建设方、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盖章后实施,变更资料应报送建设方备案。(二)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方可实施。(三)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变更,须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四)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虽工程造价增加在50万以
4、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后,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五)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专题会议研究和分管副校长签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九条对于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要求如下:(一)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方可实施。(二)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变更,须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
5、、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三)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后,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四)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专题会议研究和分管副校长签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条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变更如涉及到文物结构、外观等与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核准意见和方案批复有差异,须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管理应按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详细记录,紧急情况下应按上述程序,经请示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事后须在10日内补齐有关手续。第三章工
6、程签证的审批及实施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应真实、准确、及时。工程签证必须对时间、原由、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进行记录,提供详细的附图、照片及可供造价分析的必要资料。建设方现场代表要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约定,根据工程事实,核准工程量。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应该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工程签证单”,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签字后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并按现场签证的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对于不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签证管理规定如下:(一)不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现场签证,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现场代表审核后签字生效。(二)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的,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审
7、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签批。(三)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由分管副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签批。(四)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签证,由处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五)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专题会议纪要。(六)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200万元(含
8、)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十五条对于超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签证管理规定如下:(一)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以下的,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签批。(二)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由分管副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签批。(三)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签证,由处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建设方现场代表、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分
9、管副处长及处长签批。(四)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30万元(含)以上IOo万元以下的,由校专题会议研究、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专题会议纪要。(五)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IOO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证资料应由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批,并有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十六条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方现场代表各方签字,其中隐蔽工程和土方工程签证时须有审计处代表在场。第十七条工程签证工作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应急、抢修工程变更和签证按程序请示后可先行实施,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