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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新规亮点解读与类案辩护思考202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新规),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整体而言,醉驾新规呈现出以下三方面亮点。三大核心亮点解读01充分回应社会关切,确立多元入罪标准醉驾新规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自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尤其是2013年12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的这十年间,包括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士乃至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在内,都在持续关注醉驾入刑所取得的成效和暴露出来的问题。需要承认的是,醉驾入刑成效显著,极大地抑制了酒后
2、驾车的普遍乱象,大幅提高了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基本树立了全民拒绝酒后驾车的法制观念。但2013年指导意见确立的“一刀切式的醉驾入刑标准也饱受诟病,社会各界纷纷建议完善醉驾入刑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适度限缩醉驾犯罪圈,并降低微罪的附随后果。因此,在十年后,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适时出台醉驾新规,最大亮点就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回应社会关切,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了全面调整,将原先的单一入罪标准,修改为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其他情节的多元入罪标准。根据新规,行为人酒后驾车,即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也只是认定其属于醉驾,但不能直接入罪,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之前还应全面调
3、查案件具体情况,只有达到新规明确规定的相应情节,才能入罪处理。根据这种多元化的入罪模式,实践中大量的轻微醉驾行为将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将有效限缩醉驾犯罪圈,避免刑罚的过度适用。02有效保障程序公正,提升司法办案质效长期以来,醉驾犯罪案件的数量在大部分地区都是排名前列的,庞大的案件体量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司法资源,也导致在办案程序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在强制措施的适用、瑕疵证据的采信规则、办案流程的衔接、办案期限的计算等方面,不同地区司法机关的做法有着很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程序公正的具体感知。因此,醉驾新规在程序性问题方面作出了非常全面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引
4、发争议的血液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过程进行了规范,并对相关瑕疵证据的采信规则进行了统一,对各地做法不一的取保候审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地司法机关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办案流程,提升办案效率。这些程序性规定,有助于保障醉驾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优化司法办案质效。03全面推动综合治理,强化全民守法观念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在针对类案问题出台指导性文件时,越来越重视引入社会综合治理的概念和举措,比如2023年9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就设有专门的综合治理章节。醉驾新规同样规定了综合治理的章节,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应用综合治理手段,不仅要认真开展
5、普法宣传,更要充分延伸司法职能,在限缩醉驾犯罪圈的情况下,通过协同治理等方式,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的监督管理,提高对醉驾人员的教育和矫正效果,进一步深化拒绝酒驾、安全出行的全民守法观念。新规背景下的类案辩护思考醉驾新规全文共计5000多字,针对刑事办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设置了23个具体条文,内容非常多,必然会对醉驾案件的办理产生深刻影响。作为辩护律师,应及时关注新规实施后醉驾案件的有效辩护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司法实务经验,谈谈学习新规后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一些思考。醉驾刑事拘留期限的辩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只有拘役加并处罚金,并没有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正常情况下醉
6、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不能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对于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正常只能拘留三日,到期就应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能随意以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为由延长一至四日,更不能像此前很多地方的错误做法,将犯罪嫌疑人一率刑拘至第三十日。醉驾新规在第6条第1款也对强制措施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要依法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当刑事拘留的三日期限届满时,要及时向办案机关释明上述法定理由,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02醉驾取保候审兜底情形的辩护为了推动各地司法机关降低醉驾刑事
7、案件的审前羁押率,积极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醉驾新规第6条第1款还特地针对取保候审的条件,明确例举了4种具体情形以及兜底情形。其中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属于目前醉驾类刑事案件独有的取保候审条件。而在适用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时,刑辩律师应充分结合条文精神去进行理解和适用。例如,醉驾新规所规定的第4种取保候审情形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在2023年11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7条中有同样的体现,而且该条文还规定了系未成年人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类似情形,这些也符合醉驾新规的条文精神。因此,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结合人民检察院公安
8、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7条的相关规定,提出有针对性的取保候审理由。03酒精检验瑕疵证据的辩护在瑕疵证据的采信规则方面,醉驾新规进行了统一规定。以往司法实践经常争议的血样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不规范的证据能否采信的问题,被新规第9条所进一步明确,而这些问题在以前则时常能够出现无罪辩护案例,所以新规在这方面实际上是压缩了刑事辩护的空间。比如提取血样时使用酒精消毒的问题,以前经常是刑事辩护的重点,并且确实容易取得辩护效果,而如今根据醉驾新规第9条第(1)项,这个问题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将很难再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面对辩护空间被压缩的不利情形,刑辩律师不能就此放弃,更应该认真
9、吃透具体案情,在个案中全面、准确理解瑕疵证据的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提取、鉴定等过程所存在的证据问题,并非所有的不规范情形都可以被补正或合理解释,而且即便被补正,也不能是随意的补正,也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时刻牢记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比如,同样是提取血样时使用酒精棉签消毒的问题,如果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刚好是卡在80或150毫克/100毫升的线上,那么酒精消毒的问题再怎么解释,也不能当然地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辩护仍应就此问题据理力争。再比如,根据醉驾新规第8条以及相关检材保管的技术规范标准,血液检材正样是要求在低温2-8摄氏度之间冷藏保存,长期保存的复核样本应在零下
10、10-18摄氏度之间冷冻保存,如果血液在送检前长时间没有低温保存,可能会极大影响鉴定结果,即使补正、说明也不足以确保血检结果的准确性,相关证据应当申请排除。04新规第12条出罪情节的辩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醉驾新规第12条专门规定了5种出罪情形,需要刑辩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特别关注,尤其是在案件涉及第二、三、四项情形时,容易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层面产生争议。在具体适用新规第12条的出罪情节时,刑辩律师应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适用出罪情节的前提是要确认相关醉驾行为不存在新规第10条所规定的15种从重处理情节,否则就无法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第二,在排除从重情节后,第12条规定
11、的5种出罪情形属于并列关系,这就意味着即便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很高,哪怕远超150毫克/100毫升的,只要具备其它四种情形之一,也可以出罪处理;第三,第12条规定的第二、三、四项情形在具体适用时定然会面临事实认定问题,相关有利证据容易被办案机关所忽视,此时刑辩律师要注意积极行使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通过自行取证或申请取证的方式,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有利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第四,在涉及因紧急情况醉驾、挪车、代驾接替等各类短距离醉驾行为的性质认定时,则需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个案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第五,要充分应用新规第12条第五项的兜底条款,对于不属于前四项情形,但性质类似、情节等
12、同的特殊醉驾行为,积极提出无罪辩护观点和理由,力争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05新规第13条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辩护除了上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情节,为进一步限缩醉驾犯罪圈,醉驾新规在第13条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这些条件也将成为刑事辩护的重点。根据第1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来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这些条件都属于原则性规定,不像第12条那般明确和具体,控辩双方在条文理解时必然会更容易产生争议。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更应该深入研究个案具体情况,综合上述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论证,尤其要结合新规上下文去理解,对于不具有第10条所规定的15种从重处理情形和第14条所规定的10种不得判处缓刑情形的案件,都应该认真研究是否存在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空间,如果醉驾行为在违法性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接近于第12条的出罪情形,则应进一步挖掘案件细节,从法理情相统一等角度与检察机关深入沟通,着力阐述辩护观点,力争取得相对不起诉的效果。可以看出,醉驾新规给刑事辩护等实务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效的指引,刑辩律师应深入研究,并在具体个案中予以充分运用,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