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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标题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取样深度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1-2019.HJ25.2-2019,取样深度是否越深越好?因文件中“建议0.56米采样间隔不内容超过2米”,此6米是否为规定钻探深度。钻探取样深度是否参照文中“应至未受污染深度”即可,此未受污染判断依据是否可以根据PID快速读数及XRF读数确定。附件无附件办件编号HBT0220211204774提交时间2021-12-2922:13:39受理回复处理状态处理完毕回复日期2022-01-0410:40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取样深度需要在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基础上确定,取样深度是第二阶段形成调查方案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内容回复于每个地块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调查方案需要针对性制定,施行“地一策”,并非越深越好。钻探取样时,快速检测结果一般是作为送样参考,不能作为是否受污染的判断依据。答复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