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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更好发挥国有林场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是指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判定标准,在国有林场场长离任时,对其在任职期间的森林资源增减变化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审查与评价。第三条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二)以森林资源建档数据为基础;(三)内业检查与外业抽查相结合;(四)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第四条审计依据:(一)国家
2、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任务或阶段性工作目标;(三)相关检查验收单位出具的检查结果、验收报告或考评意见等;(四)资源部门公布的阶段性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五条审计内容:(一)森林资源约束性指标:主要审查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数量变动情况。(二)森林资源经营指标:主要审查造林、森林抚育,采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态公益林等禁限伐林管护,以及林地征占用等情况。(三)森林资源管理指标:主要审查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档案资料完整与否,以及是否存在破坏森林资源的违规违纪行为(详见附
3、表)。第六条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实施。(一)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会同省级林业审计机构对省属国有林场场长进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并对各市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对市属国有林场场长进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并对各县(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县(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对县(区)属国有林场场长进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并接受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四)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具体整
4、改要求;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具体整改要求,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配合做好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对提供的相关资源数据、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织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并抄送离任的场长,审计意见内容包括被审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内外业审计检查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九条审计结果作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场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综合评定,也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国有林场场长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亦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国有林场场长在其任职期间的一个或多个年度开展森林资源增减变化及管理情况审计。第十一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陕西省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