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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有些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或更高薪资故意提供虚假学历、工作履历欺骗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对于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必然无效?本文经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浅析如下。壹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4 .劳动合同法
2、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贰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单纯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与履历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劳动者提供了不准确的入职信息和资料,裁判机关需要审查该不实信息是否构成双方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用人单位是否基于“欺诈违背了其真实意
3、思。劳动者持虚假学历与履历证明获得了工作机会,但在工作中,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也并未发现劳动者有任何的不足之处。在此种情形下,事实上劳动者并没有因虚假学历与履历而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也未因此而出现不胜任状况,如果一概赋予用人单位只要学历与履历虚假即可主张无效,对劳动者显然有所不公。基于上述观点,实践中审判结论也各不相同。观点一、案号:(2021)苏民再332号一审法院认为,员工以虚假学历证书至公司处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但欺诈事实始终存在,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雇合法。二审法院认为,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
4、理期限,公司在员工入职近十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判公司赔了20万。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其与施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施某持虚假的学历证书至公司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在应聘资料中提交专科毕业证书,亦能证实其将学历作为应聘的有利条件之一。施某在入职时隐瞒真实的学习经历并向公司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该行为在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一直持续。公司解除与施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向施某支付经济赔偿金。观点二、案号:(2022)苏05民终8878号本院认为,本案中,依工公司以张某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5、为由,单方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依工公司应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经审查,张某在应聘登记表中填写的曾在无锡长旭科技有限公司及安土澳贸易公司等处工作确系事实,在依工公司招聘时并未明确对行业及工作年限作出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其主张因张某未如实填写工作经历而导致陷于错误认知并违背真实意思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显然不能成立。况双方劳动关系维系时间超过六年,该期间张某曾获评优秀销售员称号及“2015-2020长期服务奖奖章,也无证据表明就应聘信息不实产生过录用与否之分歧,以简历信息造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对此不予认同,是正确的。叁律师观点笔者更赞成第一种观点。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
6、012年第9期指导案例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诉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裁判要点指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该案中唐某于2002年3月1日进入冠龙公司,入职时唐某向冠龙公司提交了虚假学历,2008年12月冠龙公司与唐某续签了劳动合同,2010年7月2日唐某收到冠龙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律师函。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唐某要求冠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证明劳动者持虚假学历与履历证明获得了工作机会,并不
7、会因为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适应了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使得原本无效的劳动合同转化为有效。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人社部、最高院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c2022】9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也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构成欺
8、诈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前提条件。最后,2020年至2023年最高院多次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诚信,为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有违诚信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势必难以形成以诚实信用为荣的良好生存环境。诚信系做人之根本,而延伸到劳动用工领域,亦是如此,作为员工在职期间应忠诚于企业。肆用人单位合规建议第一、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前严格审查其学历证书及离职证明等材料。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应资料如身份证、毕业证、技能证书、工作证明等,核对原件后要求员工提供签字的复印件留作证据。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入职
9、登记表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入职时提交的材料是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的考量依据。如劳动者入职时提交虚假材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位与提交虚假材料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将劳动者提供虚假入职材料列为解除理由。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笔者所在的安徽地区规定合理期限为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应情形起一年。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纪要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应情形超过一年(相应情形呈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相应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