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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强化发展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统领作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实现多规合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用地安排的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州、县三级。主要包括: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城市群、
2、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文化保护、矿产、土地利用、林业草原、自然保护地等保护利用类专项规划;交通、能源资源、水利、防灾、消防、物流、市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第三条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规划编制相关工作。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域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不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按照相应规定报上级或同级政府、规
3、划主管部门等完成审批工作。第四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落实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强化对下位规划的指导,明确下级同类专项规划具体任务,并加强各类规划衔接。坚持国土空间的唯一性,妥善解决各类空间矛盾冲突,以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为前提,兼顾各类项目实施的具体落地需求。同时,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五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将专项规划成果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合规性审查,提高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并依法依规对国土空间
4、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公ZFo第六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使用的空间基础数据应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基础数据保持一致。第七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复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纳入内容主要包括批复文件及文本、图件、成果矢量数据库、近期实施项目等。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管理。第八条对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国家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建设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上位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行业标准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情形等。修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先由组织编制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再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完成修改并经审批后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在国土空间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同步更新。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可依照本办法,制定专项规划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