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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参与调解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朝阳区调解工作,充分挖掘朝阳区律师资源优势,不断壮大朝阳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夯实基层调解工作基础,结合朝阳区调解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北京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关于加强朝阳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参与调解工作的律师应符合以下要求:1 .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区域内;律师本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惩戒;律师事务所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惩戒。2 .律师要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精通法律、恪守诚信;热心调解事业,擅长
2、纠纷调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3 .具有调解工作经验,或有过政府法律顾问和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经历的可以优先考虑。第二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应当本着平等自愿、择优纳良、满足需求的原则,建立朝阳区律师调解员名录,并在名录范围内指派律师调解员从事法律宣传、接待咨询、承办人民调解案件等活动。第三条协会对律师调解员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公开进行招募工作。第四条申请加入名录的律师统一由律师事务所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一)调解员申请表;(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三)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四)律师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第五条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执业年限、资质、个人执业经历、个人政治面貌、执业特长、参与调解工作经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衡量,初步确定律师调解员名录候选名单。第六条协会应在招募通知报名截止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律师人民调解员名录候选名单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编制朝阳区律师调解员名录并予以公布。第七条对于符合人民调解要求的相关案件,由协会进行指派。第八条律师调解员承办调解案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平
4、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三)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四)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五)调解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应及时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第九条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一)系一方申请人或者其代
5、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纠纷申请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申请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申请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主动回避;律师调解员回避后,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所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申请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申请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第十条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
6、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协会将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律师调解员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对于年度内承办案件较多、调解成功率较高的律师调解员,将纳入全区调解员专家库,并适度放宽参与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调解工作年限、典型案例报送、累计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等相关要求。第十二条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可依照朝阳区基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领取案件补贴。第十三条协会每年度对律师调解员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将调解成功率较低、因个人原因承接案件较少、投诉较多的律师调解员调整出下一年度朝阳区律师调解员名录。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24年月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