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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重点科技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研强校战略,加速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保证我校科技振兴计划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培育范围第二条重大科技项目的培育范围。以争取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以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应用项目为目标,选题与学科建设规划的重点建设方向一致,XX大学为项目第一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学科建设规划中的该研究方向的骨干。重大科技项目的培育对象必须具有突出的研究特色或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发展前景。第三条标志性成果的培育范围。以争取国家科技奖励和省部级
2、科研奖励一等奖为目标,项目(成果)与学科建设规划的研究方向一致,XX大学拥有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为学科建设规划中的该研究方向的骨干。标志性成果的培育优先考虑有利于形成高水平特色研究方向和有利于产学研基地建设的项目(成果)。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四条培育对象的数量。学校每年确立重大科技项目培育对象1-2个、标志性成果培育对象1-2个。第五条培育对象的确立与考核。科技处会同学科建设与发展处每年组织一次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志性成果培育对象遴选论证,同时对培育期中的项目进行检查。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进程和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培育对象并上网公示,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公布培育对象并签订目标责任书。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志性成果的培育周期为2-3年。学校对培育对象实行年度考评和动态管理,对进展顺利、发展前景良好的培育对象实行滚动支持;对不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开展工作的培育对象,及时终止资助和培育。第四章培育措施第六条学校设立重大科技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七条承担培育项目的科技人员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培育计划,严格培育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培育目标的实现。第八条学校为培育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用房,可为每个培育对象配备1个流动科研编制,或依托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共用多个科研编制。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