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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平安,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推断和消退疾病、缓解病情、减轻苦痛、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复原健康而实行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本方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探讨论证且平安性、有效性准确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平安、规范
2、、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平安性、有效性不准确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须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确定运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担当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实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激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
3、技术临床应用质量限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建条件。其次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平安性、有效性不准确;(一)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探讨论证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技术书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托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依据状况适时予以调整。第十条禁止类技术书目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须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
4、实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须要设置限定条件的;(一)须要消耗稀缺资源的;(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须要重点管理的。国家限制类技术书目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托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依据临床应用实际状况予以调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状况,在国家限制类技术书目基础上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相关项目,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依据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
5、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特地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11o第十二条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书目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依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实力等自行确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拟开展存在重
6、大伦理风险的医疗技术,应当提请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询问省级和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未经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殊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第三章管理与限制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限制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限制组织的作用,以“限制类技术”为主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限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状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刚好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第十五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特地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
7、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该特地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当,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书目和手术分级管理书目并刚好调整;(三)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四)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8、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书目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限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平安。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限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书目并刚好调整,对书目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手术管理依据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实力
9、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其次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依据医师的专业实力和培训状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详细手术权限。其次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对已证明平安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组织开展本机构技术实力和平安保障实力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其次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限制类技术的质量平安和技术保证实力进行重点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刚好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书目和有关管理要求。对存在严峻质量平安问题或者不再符合有关
10、技术管理要求的,耍马上停止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评估结果,刚好调整本机构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权限。其次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创建条件,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育。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首次在本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规范化培训工作。其次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书目、手术分级管理书目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状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马上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一)该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禁止类技术”;(二)从事该医
11、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协助条件发生改变,不能满意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临床应用效果;(三)该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平安或者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峻不良后果;(四)发觉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准确,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平安或者伦理缺陷。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其次项、第三项情形,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应当马上将有关状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刚好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
12、应当马上将有关状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马上组织对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状况进行核查,确属医疗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可以暂停该项医疗技术在本地区的临床应用,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须要实行的进一步管理措施。第四章培训与考核其次十六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依据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制定国家限制类技术的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七条省级增补的限制类技术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须要重点加强培
13、训的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培训标准,对培训基地管理和参与培训医师(以下简称参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出统一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八条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担当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其次十九条医疗机构拟担当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二)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三)近3年开展相关限
14、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状况;(四)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第三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经备案拟担当限制性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培训基地条件或者未依据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培训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培训导师的管理。严格依据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培训方案与安排,建立医师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第三十二条申请参与培训的医师应当符合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15、要求。培训基地应当依据公开公允、择优录用、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是否接收参培医师。第三十三条参培医师完成培训后应当接受考核。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考核应当由所在培训基地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第三方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对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统一培训要求以外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自行进行规范化培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
16、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当与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要求,刚好、精确、完整地向全国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逐例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状况数据信息。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限制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大数据信息分析和反馈力度,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平安。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医疗技术的平安性、有效性、经济相宜性及伦理问题等进行评估,作为调整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政策的决策依据之一。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状况信誉评分制度,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用记录挂钩,纳入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