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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说明一、起草情况(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优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效率,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我局研究起草形成杭州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二)起草过程2024年1月,启动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局主要领导带队分别赴宁波、舟山以及我市相关区、县(市)深入开展调研和座谈交流,
2、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14日至3月18日,向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征求意见,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共计15条,其中无意见8条,另7条意见已采纳(含吸收优化)5条、未采纳2条,不作采纳的已和征求意见单位作了沟通。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共五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实施步骤和有关要求等。(一)总体要求。围绕我市部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存在的偏小散问题,积极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全面探索县域集中供养模式,打造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标志性成果。(二)目标任务。通过两年时间,各地结合实际有序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实行“一院供养”,暂不具
3、备条件的区域化集中,原则上每个区、县(市)设置不超过3个。(三)改革措施。1.坚持公益兜底属性。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原则上应为公办养老机构,切实履行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的重要职能。2 .坚持区域集中导向。通过改造提升、集中整合、优化布局、达标升级,全面推动特困人员区域化集中供养水平,撤并管护力量不足、供养人员稀少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行跨乡镇集中供养,确保应集尽集,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3 .提升硬件设施标准。以安全舒适、经济实用、功能齐全为目标,确保特困供养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三级及以上标准,并尽量选址在布局相对集中的县城或中心城镇。做好机构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
4、注重改善供养对象个人居住条件,不断提升机构居住环境。4 .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建立供养服务目录,规范特困人员入住,加强供养资金管理,把特困人员的吃、住、穿和零用、健身、娱乐需求保障到合理水平,按规定配足工作人员,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量。5 .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在制度建设、技能培训、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机制、经验和人才外溢,打造品牌机构。注重发挥特困人员自身力量,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生活活动,打造和谐有序、健康文明的生活共同体。6 .提升转型发展力度。改革涉及的需要撤并的原有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场地及资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5、,可以公建民营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社会力量运营,向社会开放,加快转型发展,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最大效益。(四)实施步骤。分为调研准备阶段(2024年4月底前),成立专班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议意见并做好梳理排摸;全面启动阶段(2024年7月底前),各地细化方案、确定机构,确保具体、可落地;有序推进阶段(2024年10月底前),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机构撤并和人员迁移;提质增效阶段(2025年12月底前),按照既定目标,基本实现特困人员县域集中供养,持续优化管理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稳定。(五)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实现高质量供养保障;加强资金保障,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加强平稳过渡,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稳妥引导特困人员实现区域化集中供养;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