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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条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机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书面申请项目建设依据文件航评报告规划调整或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材料(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措施才提供)办理流程1 .申请、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2 .审查:具体经办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 .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 .出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不收费法定时限80承诺时限20联系电话0835-2227421投诉电话0835-12345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