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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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和XX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X政发2007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鉴定单位应当

2、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XX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是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房屋安全鉴定站负责。第二章鉴定单位备案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S)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且设备仪器在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四)鉴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有2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和1名结构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同时具备

3、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岩土工程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3、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依法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S)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四)办公场所资料(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4、五)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六)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清单,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七)XX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A)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对申请纳入名录的鉴定单位,符合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应纳入名录并按规定对外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列入名录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负责人的,应到市住保中心办理名录删除、变更手续。第十条鼓励鉴定单位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第三章鉴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工作应

5、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三)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四)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制作鉴定文书,由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负责签字,并应由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加盖注册专用章和鉴定报告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五)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在24小时内将该鉴定书报市房屋安全管理部

6、门备案。(六)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坍塌等情形的,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做好相应措施,并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鉴定单位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第十三条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重新鉴定。委托重新鉴定的,应当在鉴定单位名录中选择原鉴定单位以外的其他鉴定单位。重新鉴定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市房屋安全鉴定站根据复核意见认定鉴定结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鉴定单位进行名录登

7、记审核,负责全市鉴定单位、鉴定人员、鉴定质量、信用评价的具体监管工作,发布登记的鉴定单位名录,受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委托人可从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鉴定单位。第十五条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予以备案,录入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及时到现场对房屋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XX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危。第十六条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市住保中心根据鉴定单位行为对全市鉴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鉴定单位信用评价实

8、行满分10分制,根据鉴定行为进行评分,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对鉴定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扣除对应信用评分:1、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一票否决;2、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定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票否决;3、未按照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扣2分;4、未按照要求依法履行鉴定报告报送、备案义务的,扣2分;5、未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扣2分;6、申请列入名录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扣4分,并补充真实材料,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如达不到录入名录条件的,移除鉴定单位名录;7、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的,视违规严重情况酌情扣分。第十九条对在社会公益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表现突出的,酌情进行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第二十条每年底市住保中心对鉴定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评分10分的,信用评级为优秀;评分达到8分以上(含8分)、10分以下的,信用评级为合格;评分为6分以上(含6分),8分以下的,挂黄牌警告,连续两年挂黄牌警告的,将其从我市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评分为6分以下的,挂红牌,直接将其从鉴定单位名录删除,且两年之内不再录入名录库。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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