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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2、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第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排污者责任原则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税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发改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城管执法局
3、负责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石家庄聚德热力有限公司覆盖的小区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石家庄聚德热力有限公司代收代缴。石家庄聚德热力有限公司不能覆盖的居民户,由城管执法局核定管理。(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执法局核定信息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费单位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第五条:收费标准(一
4、)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三)由经营者缴纳的:1 .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2 .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3 .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
5、月。4 .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5 .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50 (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50100(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5000(含)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待厨余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后,执行新收费标准):50(含)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50100(含)平方米1.O元/平方米月100500(含)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5
6、001000(含)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10005000(含)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5000(含)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7%10%的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具体数额及比例由财政部门按照委托征收单位代征情况予以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管执法局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7、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违反价格法、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以及有关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第十一条:2023年9月30日前征收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执行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10月1日后执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第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18年7月24日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晋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晋政办函(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