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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必要性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章形式对岸电的建设和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和检查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对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1月1日,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增加了沿海地方政府关于岸电建设f口管理的相关责任,以及沿海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靠泊船舶未按规定提供和使用岸电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做好承接,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现行办法包括总则、建设和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附则共五章。本次修订保持原框架结构不变,也未对原内
2、容进行重大调整,主要是落实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增加了对沿海港口经营人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沿海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谢口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为此,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是在第六条增加了沿海港口经营人进行岸电设施建谢口改造的要求。二是在第十条增加了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划,实施受电设施建谢口改造的要求;并修订第二十四条,对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建设和改造的,由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增加了对在沿海港口靠泊的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
3、的处罚。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在沿海港口靠泊的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实施主体(海事管理机构)和处罚等级,与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保持一致。(三)增加了对沿海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不按规定提供岸电的处罚。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沿海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不按规定提供岸电新增了处罚条款。为做好承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二十六条,一是明确处罚主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二是细化了处罚等级。沿海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不按规定提供岸电,导致船舶靠泊时的废气排放量,与船舶发电机组的总额定功率直接相关,故仍然按照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划分为三个处罚等级,与对船舶的处罚等级相对应。三是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船港对等原则,以同一港口经营人或岸电供电企业同一泊位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或者码头岸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明确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