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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法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申请条件已办理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手续。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议件1份),审批手续1份;2 .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原件1份);3 .工程施工计划(原件1份)。办理流程1 .申请、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2 .审查: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现场踏勘。4 .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5 .出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835-2227385投诉电话083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