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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川东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U!(2024)川东狱减字第076号罪犯杨刚,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因犯串通投标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2020)川1902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经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窝藏罪,经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3000
2、0元。被告人杨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川19刑终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于2021年4月27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在遵规守纪方面,虽有一次因违规被扣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改正,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欺压他犯情况,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
3、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方面,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提升劳动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劳动态度端正。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出具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结案通知书。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刚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杨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监狱从严掌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川东监狱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