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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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于医药代表和接待医药代表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第三条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2、。第二章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第四条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行风办公室负医院监督责任,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第五条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接待程序和方式。(一)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县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见附件D填写后分别转发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如医药代表因病来我院就诊,普诊需提前到行风办公室报备登记,急诊可在治疗结束后补报登记。(二)接待审批。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将医药代表开展业务活动预约表(见附件2)交行风办公室备案,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

3、感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相关职能科需征求分管部门院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三)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下午,接待地点为行政楼五楼小会议室,接待人员原则上须3人在场,包括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主任(副主任)一名、临床医技科主任(副主任)一名或者医生一名。接待时由职能科做好记录(见附件3),医院行风办公室随机抽查流程与记录。第六条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所有医药代表在院期间必须佩戴由医院配发

4、的“医药代表工作证”。第三章医药代表备案管理第七条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一)在我院当面与医务人员沟通;(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三)提供学术资料;(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五)我院同意的其他形式。第八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在药剂科填写的登记备案信息包括:(一)医药代表的备案号、姓名、性别、照片;(二)学历、专业、医药领域从业经验;(三)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号;(四)劳动合同或授权书的起止日期;(五)授权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对全部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声明。药剂科将登记表汇总,上

5、报院行风办公室存档备案,每年年初更新一次,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代表在我院的登记备案信息注销和更新。第九条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有下列情形(一)未经备案和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二)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三)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四)对我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五)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六)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第四章监督巡查管理第十条监督巡查工作由行风办公室、保卫科、门

6、诊部、各科室共同负责落实。第十一条各病区(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及门诊部工作人员每日检查,发现医药代表违规推销、统方等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做好记录及时上报行风办公室。第十二条保卫科确保重点区域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动信息。保卫科工作人员每日巡查并记录,月初将巡查情况上报行风办公室。第十三条行风办对备案情况、预约接待登记情况、各重点区域监控情况的问题登记进行监督,及时反馈,落实整改责任。第十四条主要监督内容(一)医药代表有无违规离开规定区域活动;(二)医务人员有无违规接待医药代表;(三)医药代表有无佩戴工作证出入科室;(四)医药代表有无违规

7、推销产品或统方行为;(五)科内有无医药代表出资或参与的聚餐、娱乐等。第十五条监督巡查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巡查,规范医药代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予以以下处理:(一)违反“三定三有”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职务,医德“一票否决”等处理;涉嫌严重违纪的,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统方等违规行为,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院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行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县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2*县医院医药代表开展业务活动预约表3*县医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附件1*县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代表姓名代表电话代表职务公司名称拟接待日期公司电话联系事由接待部门意见行风办意见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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