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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住宅水电管理规定为规范教职工住宅楼住户水电管理,提高水电供应服务质量,确保用电用水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供水供电的教职工住宅楼住户。第二条凡使用水电的住户一律按户装表计量收费,住户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费。单身教工合住宿舍用水用电应装表计量,按人平均收费。第三条住户的水电费按季度收取,居住校内教职工(包括离退体教职工)的水电费每季度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其它住户的水电费到财务处交纳,在条件许可时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自助缴费,逾期10日不缴费,停供水电,待补交水电费后方可恢复供水供电。住户退房前必须先到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住户出租或调配搬迁住房应先结清水电费,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新住户入住前应核对水电表,过期责任自负。第四条学校为住户统一配备水电表。如住户水电表需要更换或提出异议按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住户可以对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核对。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工作人员上门查对用水用电情况,住户应给予配合和支持。第六条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