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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活动实效,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的监管,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为推动区域外资金来本地投资举办的、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在国(境)内外举办的招商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合作会等经贸活动。第三条招商引资活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招商引资规划,制定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报送招商引
2、资活动年度计划应附以下资料:(一)招商引资规划和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草案);(二)年度计划说明报告(包括各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规模、经费预算、活动内容及活动必要性和预期效果等);(三)同级财政部门经费审核意见。市政府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审定。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对外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时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行业管理等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确保对外发布招商项目的质量。第五条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招商引资活动经费预算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提出经费审核意见。招商引资活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法定
3、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应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第六条招商引资活动期间各项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七条严格控制大规模、综合性招商引资活动,取消无明确目标和实际效果的招商引资活动,不得在国(境)内外同一地区相近时段举办重复性招商引资活动。大力开展小分队招商、点对点招商等行之有效的小规模招商引资活动。充分利用驻外机构、商协会等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挖掘客商资源。围绕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举办针对性强、形式灵活的小型专题招商引资活动。第八条招商引资活动内容安排应当遵循厉行
4、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严禁搞形式主义、铺张浪费。严禁以招商活动为由安排公务人员旅游。第九条外事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外事管理规定控制对外招商引资出访活动和规模、出访天数和国家(地区)数,境外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招商引资活动主办单位应对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签约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签约、重复统计,客观真实发布招商成果。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应在招商引资活动结束后20天内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报送活动总结报告(附签约项目清单),并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签约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第十一条监察、审计、财政、发改、招商等部门应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签约项目的跟踪考核,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查处行政审批过程中违法增设前置条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相互推诿扯皮以及索拿卡要等问题;对擅自举办招商引资活动或项目不实、夸大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以及借举办活动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