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的具体规定全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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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的具体规定一、产权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法津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小区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各产权人不得做出(或容许)任何行为以致损害社会公德、小区的公共利益或其他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包括: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2、不得使用其单元作彳皆可不道德或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公约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活动或用途;3、不得损害、改变、堵塞或妨碍公共地方及设施,不得于公共地方及设施之内放置或留下任何物件及垃圾,垃圾封存于

2、垃圾袋内,并将所有垃圾袋放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以待处理;4、不得在公共地方及设施内做出任何行为以致对其他产权人及*小区使用者构成滋扰、不方便或损害,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公共地方及公用设施;5、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6、不得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一层户外小院、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7、不得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一层户外小院、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8、不得堆放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震荡,或容许水、污物或气体从其单元外漏,以致损害公共地方设施

3、或对其他产权人和使用人构成滋扰、不方便或损害。9、不得进行任何工程或行为以致可能影响或损毁*小区或各单元之任何水、电、天然气、通讯的供应系统、排水排污系统、结构、支撑、间隔或任何公共设施;10、不得在*小区或其单元内藏匿枪械、军火或储存过重物件,不合理数量的危险、易燃或具爆炸性的物件、材料;不得在*小区或在其单元内燃放炮、烟花或任可燃料或物质以致发出过量的烟火或气体,亦不得改变、干扰或损坏*小区”内的防火系统或保安系统;I1.不得在*小区各个大楼外墙及大厦任何部分安装、张贴、竖立告示板、通告、广告、旗帜、标语、宣传材料及伸展出户外之标志、雕刻、独立天线和发射台等无线电设备及影响大厦外之其他突出

4、物或结构;不得在外墙上安装户外遮光帘、遮蓬、花架;不得在外墙上遮盖任何窗户;不得粉擦或涂漆大楼外墙任何部分,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改变*小区所有建筑物的外形、外观及原来颜色;不得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12、不得在管理公司指定的地方以外晾晒衣服或弃置垃圾或废物,不得将垃圾或废物抛出窗外或抛掷在下层他人单位。13、不得未办理政府规定的饲养手续而饲养动物或宠物。各产权人和使用人饲养的动物或宠物须到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由于饲养者饲养不善使其动物或宠物骚扰、攻击、咬伤其他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员或其他第三人,饲养者应负所造成责任的全部费用及发生的赔偿;14、除非得管

5、理者书面同意,不得在指定位置以外的窗口或墙壁上装置空调外机,并应尽一切可能减低空调系统所发出之声响、减少水滴滴漏现象;15、除非得到有关政府部门及管理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改动其单元结构凿穿天花、地板或外墙及改变原来设计用途,也不得损坏或改动公共设施及设备;16、不得跨越物业管理企业直接要求管理者属下职员提供私人性质的服务;17、不得将车辆(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停放于园区路面上,而应存放于指定位置;18、不得在共用区域或公共设施内举办任何非法集会、私设摊点并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19、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园内散发任何内容的传单;20、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三、各

6、产权人如因本身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火、水(含灭火时消防用水)、煤气、烟或其他物体外溢,损坏了他人或他人财产而发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过失或疏忽方产权人应负全部责任;四、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其单元进行任可装修工程时,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须将一笔管理者制定的装修押金存放于管理者处,于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该产权人通知管理者于十天内退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在进行装修工程时发现有违反本公约任可条款导致共用部位、共

7、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产权人利益受损,进行装修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从该押金中扣除款项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产权人补足。五、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产权人以及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六、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七、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产权人、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

8、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应当纳入公共维修基金。八、产权人应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知有关的物业管理企业;产权人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时,应将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及承让者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九、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十、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包括允许管理者必要时进入该单元房屋内维修)。因不予配合而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拒绝配合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一、各产权人应自行负责其单元内部范围及设施(包括由

9、产权人独占使用的各种入墙管道)的维修。在必要时,各产权人可于预先通知的合理时间内得到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协同管理者到其他产权人的单元或公共地方及设施对其单元进行维修,但必须尽量减低对其他产权人的不方便或滋扰,并须负责赔偿因该维修而对其他产权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任何单元内的排水、排污、装修工程或其他行为损害或影响上下毗邻产权人单元时,有关产权人须负责赔偿或维修。上述设施于保修期内的,由于工程质量产生的故障,由发展商承担保修责任。十二、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十三、任何产权人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本公约的规定引致其他业主(个别或全部)蒙受损失或损害时,须负起全部赔偿责任。若有关行为构成违反其他适用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或法规,该产权人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四、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管委会应该召开特别产权人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产权人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管委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产权人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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