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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背景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南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社会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用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存在信息使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机制不健全、失信惩戒不够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和规范。条例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难点问题、群众关切和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和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规范了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范围;对信用主体权
2、益保护设置了专章,在制度设计层面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作了规定;明确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开展诚信教育;国家机关应当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等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查询和利用。条例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完善信用联合奖惩、信用监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信用应用服务,加强政务、商务、社会的诚信建设和司法公信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一、哪些情形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
3、生命安全的;(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实施惩戒。二、失信主体如何修复自己的信用?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提供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修复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信用信息提供
4、单位受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除外。三、守信主体有哪些好处?条例鼓励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对守信主体给予优惠便利,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等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
5、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四、条例对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划出“红线”: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
6、构、篡改、违规删除非公共信用信息的;(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四)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五)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一: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5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7、,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南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总体要求。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的通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系统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推进诚信建设”的目标。党中
8、央、国务院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考虑,强调信用要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均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
9、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提供坚实法制保障。二、条例的出台是加快和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用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亟须通过立法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同时,全省社会信用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信用建设中部门职责不清晰,信息使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另外,失信问题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小到虚假广告、假文凭假证件、医闹病闹,大到制假售假、
10、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电信诈骗,损害人们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让社会公众和市场企业深受其害,严峻的社会诚信建设形势呼唤社会信用立法的出台,通过制度固化诚信,构建起坚固的社会信用法律大厦,促进社会文明焕发新容。可见,条例的出台,对于解决当前我省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我省社会信用建设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11、,对于信用以及信用工具的需求愈发强烈。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有利于加快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共建共享,完善信用联合奖惩、信用监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信用应用服务,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政务、商务、社会的诚信建设和司法公信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将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二: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地方性信用立法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是改善与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12、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表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作出了许多决议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是总体而言,我国信用立法还很滞后。在理论界,有关信用立法的研究成果依然阙如;在立法层面,虽然有数十部法律法规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总体而言,立法的位阶不高、系统性欠缺以及内容粗疏等问题较为突出。为了满足现实需求,各省、市、自治区开始了地方立法的探索,相继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问世。地方性法规弥补了上位法缺失所出现的系列问题,为未来的社会信用法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是由于对社会信用的功能定位认知的偏差,不少立法重权力运用而忽略权利保护的倾向,这与社会信用立法目的相冲突。湖南
13、省社会信用条例立足于系统、全面地规范全省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与发展以及法律责任。内容丰富,既包括宏观环境建设,又注重主体信用权益保护;既有理念层面的宣示,亦有操作层面的具体方法。可以预见,条例将为我省的社会信用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对公加强私权利的保护。首先,条例严格限定了联合失信惩戒清单的制定。失信联合惩戒作为信用管理工作的“重器”,为广大执法者所青睐。但是失信联合惩戒开始泛化,一些地方性立法开始扩大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广大信用主体动辄得咎。惩戒的泛化严重损害了信用主体的利益
14、,偏离了法治轨道。针对有些地方擅自通过编制失信联合惩戒清单而扩大惩戒范围,条例第24条规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纳入范围的特别规定,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设定”,而且补充清单的编制必须征求意见并予以公开。为了避免有些地方将联合惩戒随意关联、升级惩戒档次等滥权行为,条例第29条规定“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工条例开辟专章保证信用主体权益得到保护。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一章中系统地规定了信用主体的权益,具体包括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以及修复权。知情权是信用主体的基础性权利,是异议权和修复权的基础;异议权是在
15、自身信用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时,信用主体有权要求完善或者修改的权利。修复权是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提出修复请求,符合条件的,应当得到修复。条例不仅仅规定了实体权利本身,而且规定了权利的行使方式。条例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了约束。条例第五章在规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同时,对权力部门的义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对于信用主体提出的权利请求,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较之其他地方性立法,条例规定的时限更短,这将敦促相关机关勤政。二是规定了权力机关的主动审查义务。条例第34条规定,当据以认定失信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人民
16、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修改。三是明确公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处理社会信息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条例规定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当然,囿于法规篇幅限制等原因,条例还存在对信用主体某些权利行使的具体操作规定不够详细等问题,有待于在具体工作层面细化实化,但其对权利保护理念的充分体现,足以让这部条例熠熠生辉。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数据基础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