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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指经验收确认节余的可跨县域
2、流转交易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以及未转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增减挂钩耕地指标。第三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与安置建新相抵后退出的建设用地面积,数值上等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中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面积之和。增减挂钩新增耕地指标是指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与安置建新相抵后新增的耕地面积。第四条可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包括:原贫困县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结合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范围根据政策变化相应调整。第五条指标交易是指在全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有偿出让指标的行为,指标交易原则上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组
3、织实施。协商交易的情形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规定。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指标交易工作,制定指标交易规则。第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指标交易流程,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交易系统,承担指标交易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第八条指标的出让方为出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标的受让方为受让指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管理区管委会、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保税区等,下同)管委会。第九条指标出让方可将指标出让的相关工作授权或委托本行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权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承担。第十条指标受让方可将指标受让的相关工作授权或委托本行政区自然资源主管
4、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受让的指标只能用于本行政区域(规划区)建设项目土地审批。第十一条指标出让方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指标的,应当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出让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少于该县市区前三年年均建设用地报批总量的,不得提出出让申请。第十三条实行指标批次交易。根据申请交易的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批次集中组织指标交易,每批次中申请交易的指标出让方不得少于3个。第十四条实行指标限价交易。省自然资源厅制定指标交易限价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五条指标出让交易成交后,指标出让方与指标受让方应从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出让合同书。
5、第十六条指标出让方应当使用财政非税收入账户收取成交价款,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成交价款。第十七条指标受让方应当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出让合同书约定的方式,将指标成交价款支付到指标出让方提供的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第十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成交价款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审核认为指标受让方已经完成成交价款付款义务的,方可正式签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出让成交确认书。第十九条指标受让方应当凭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出让成交确认书到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指标划转手续。第二十条划转的增减挂钩耕地指标纳入出让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第二十一条指标交易须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第二十二条发现指标出让行为存在徇私舞弊、私下交易、违规收取交易中介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指标出让申请书、指标受让申请书的格式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指标出让交易委托书、指标出让合同书、指标出让成交确认书的格式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