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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慎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村(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关于在行政村、社区设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巡查员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第三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主要负责村(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资格管理、审核、任免、津贴发放及使用进行日常管理。第四条村(社区)要成立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的组长及具体成员,并明确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干部。第五条村(社区)要根据村(社区)辖区内
2、人口数量、企业的数量,确定村(社区)兼职安全生产巡查员人数。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设置不少于1名的兼职安全生产巡查员。兼职安全生产巡查员可由村委会干部、社区工作者或者村(社区)内电工、物业管理人员等兼任。第六条村(社区)要将安全生产巡查员姓名,上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并对上报的安全生产巡登员进行严格审查,符合任职条件的方可任用。同时,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任用的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登记备案。第七条村(社区)要为安全生产巡查员设立办公场所,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用品。第八条村(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由村(社区)具体负责。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
3、组要对安全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指导由镇安全生产管理科室具体负责。第九条镇为村(社区)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村(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管理、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高效的运转。第十条镇安委会为村(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建立岗位津贴制度,津贴的标准为300元/月/人。第十一条镇安委会与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将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对村(社区)整体工作的考核,定期对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十二条镇安委会负责制定村(社区)安全
4、生产巡查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考核奖励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对村(社区)和安全巡查员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要督促安全生产巡查员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作用。第十三条镇安委会负责村(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岗前培训和每年的继续教育。安全生产巡查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村(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每年接受在岗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安全生产巡查方法和重点;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其他相关内容。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村(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专题培训,学习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第十四条镇安委会负责对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考核,根据工作职责细化具体的考核标准,每年对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考核一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要取消其任职资格;对于考核优秀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岗位津贴和人员调整的依据。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