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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批准。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前款所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指由集中带来的竞争问题。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存在横向关系,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为同一相关市场中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的经营者集中。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处于同一相关市场,应同时考虑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在一项集中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能参与多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在某些相关市场存在横向关系(直接竞争),同时在某些其他相关市场上存在非横向关系,包括纵
2、向关系(上下游关系)或混合关系(相邻、互补等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逐一评估集中各方具有的横向、非横向关系。本指引仅提供经营者集中在横向关系上的分析思路。第五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分析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主要分析下列因素:(一)集中的目的;(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三)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六)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七)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分析上述因素,研判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产生单边效应或协
3、调效应,进而判断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于一项横向集中,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单独存在。对涉及多个横向重叠相关市场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分别评估各个相关市场上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第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可以对比假设集中未发生情况下相关市场可能出现的竞争情况,如果集中严重减少相关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假设集中未发生的情况,既可能是集中前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也可能是集中不发生的情况下相关市场未来可预见或可能发生的竞争情况。第二章证据材
4、料第七条本指引所称证据材料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为经营者集中审查需要获得的有关文件、资料。第八条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游供应商、竞争者、下游客户或终端消费者、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渠道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聘请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第三方咨询机构参与对集中的评估。获取证据材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材料、请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调查、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委托咨询、实地调研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判断其是否应纳入审查考量范围
5、以及如何进行考量。第九条与审查横向经营者集中相关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一)经营者为开展集中相关业务准备的商业文件和所做的记录;(二)集中相关的具有约束力的交易文件,如交易协议、谅解备忘录、股份转让文件等;(三)说明交易目的或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等的相关文件;(四)说明市场竞争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有关资料,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独立第三方出具的市场情况报告或有关研究、预测、消费者调研报告等;(五)集中各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如何看待竞争者的信息,如评估或描述竞争者的内部文件、关于业务表现的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月报等可以说明其业务表现的文件)等;(六)就集中相关业务,反映客户及其偏好和行为的资料,如
6、招标投标记录、客户在供应商之间转换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客户调查报告等;(七)集中各方与集中相关的战略文件和财务信息,如研发计划、投资建议、商业可行性分析、财务报告等;(八)就集中相关业务,说明集中各方定价策略的有关资料,如价格表、销售预测和分析、折扣或回扣政策,过往价格波动情况及其影响因素;(九)其他有助于了解市场竞争状况、交易目的或竞争影响的资料。根据集中审查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提供上述全部或部分证据材料。第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综合评估所有相关联的证据材料进而确定单个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证据材料的作用可能会根据其类型、来源、收集方式的不同而变化,也会根据竞争分析要素、集中
7、产生的竞争问题不同而有所侧重。一般情况下,集中各方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文件、商业模式、经营决策等证据材料,相对于为集中申报专门制作的文件、资料更具真实性。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与集中各方在商业交往中形成的文件、上下游经营者对集中的反应及其对集中的竞争效果的判断,能够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竞争分析提供重要参考。相对而言,下游客户对集中的反应及其对集中的竞争效果的判断更重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仅基于个别竞争者对交易的总体观点来评估集中的竞争效果。竞争者提供的客观信息有助于说明相关市场的运作情况和竞争状况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予以谨慎参考。第十一条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实施集中的主要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反
8、垄断执法机构倾向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案例1】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乙经营一款近期上市但销量快速增长的B产品,与甲销售的A产品是竞争关系。甲评估该收购的内部文件显示:“通过这次收购,我们可以消除来自乙公司B产品的竞争威胁,并可以在交割后逐步使B退出市场,进而巩固A对市场的控制力。”其他内部文件也显示,本次收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受到集中影响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经营者合并的,应重点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相关市场予以界定。【案例2】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从事A、B产品生产
9、,此外乙公司还从事C、D产品生产,其中C是A、B产品的上游原材料,D与A、B面对相同的下游客户。在本交易中,甲、乙在A、B业务上存在横向重叠,在C与A、B业务上存在纵向关联,同时在A、B、D业务上构成相邻或互补关系,则应对上述存在横向、纵向和相邻或互补关系的所有相关商品市场予以界定。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控制权的,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通常情况下应从目标公司或目标资产业务出发,围绕其与取得控制权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新设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界定相关市场时应从合营企业拟从事业务出发,对合营企业与参与集中的
10、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案例3】甲公司和乙公司拟新设合营企业丙。甲生产A产品,乙生产B、C产品,内拟生产A产品,其中A是B的原材料,C与A、B没有关系。则在本交易中,应从合营企业丙拟从事的A产品出发界定相关市场,与其有上下游关系的B产品应当界定,不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C产品可以不予界定。目标公司或新设合营企业在存续期间内均仅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如其所提供的商品在实践中存在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则仍适用前述原则;如其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在实践中不存在独立相关商品市场的,可以不对该业务单独界定相关市场,但仍应对与该业务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基
11、于个案的市场竞争状况,需要对集中是否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行分析。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小于15%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合理性和市场份额的准确性后,通常会推定集中对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应选择最能描述其竞争力的指标,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为计算指标。根据行业的市场运行特征,市场份额也可以采用销售量、产量、产能、保有量、探明储量等进行计算。互联网平台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还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对于同质化产品,经营者可以采用销售量或者
12、产量、产能为指标。对于那些产能为重要竞争因素的相关市场,各个经营者的产能占相关市场总产能的份额(代表经营者生产能力或者储备能力)可以更好地反映经营者未来对于竞争的影响力。第二十五条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同时也会评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市场份额,以反映集中对竞争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申报时上一年度相关市场前五名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供前十名经营者市场份额数据。计算每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时应将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全部业务考虑在内,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进行的交易。【案例6】在A市场
13、上,甲公司的市场份额是5%,其母公司乙的当经营者无法提供客观可信的数据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第三方最佳数据。第二十八条市场集中度是对相关市场竞争结构的描述,体现相关市场经营者的集中程度。市场集中度及其变化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竞争分析的一项重要参考因素。市场集中度及其变化能够直观地体现集中前和集中后相关市场的竞争结构和状况,并反映出集中前后相关市场结构的变化情况。计算集中前后集中度变化,有助于评估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程度。通常情况下,相关市场的集中度越高、集中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增量越大,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越大。同时,高度集中的市场也更容易导致竞争者之间的
14、相互协调。第二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衡量市场集中度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指标:一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简称HHl指数),即相关市场每个经营者市场份额乘以100后的平方之和;二是行业前n家经营者的合计市场份额(简称CRn指数),即相关市场前n家经营者市场份额之和。一般认为,相对于CRn指数,HHl指数赋予市场份额较高的经营者更高的权重,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市场竞争结构,因此在审查实践中被更为经常和广泛地采用。在采用HHI指数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既考虑HHI指数在集中后的绝对水平,也考虑集中导致的HHI指数的增量(AHHl)。HHl指数的绝对水平能够表明市场中经营者面临的竞争压力,AHHI能够有效衡量集中
15、带来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及影响程度。经营者在无法精确获取相关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相关市场内经营者市场份额从大到小的排序计算出HHI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加工过程中所用冰的制造、破碎、运输、贮存应在卫生条件下进行;用于盛放、运输、贮存的容器应易于清洗、避免污染。第二十九条加工用水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或消毒设施,必要时应在无污染区域设置储水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便J-定期清洗消毒,同时应密封并适当防护以确保加工用水的安全卫生。第三十条废弃物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管道的安装、
16、维护和使用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第三十一条在产生大量热量、蒸汽、油烟、强烈气味的食品加工区域上方,应设置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第三十二条腌制水产制品应有防止蚊蝇虫害侵染的装置。第三十三条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见表4。表4水产制品常规检测项目及常用检验设符设施产品类别名称检验项目检验设备设施预制水产干制品水分分析天平(OJ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等。盐分分析夭平(Slmg)、滴定管等.产品类别名称常规工艺流程备注玲康水产制品原料处理一加工(切割、调味等)f包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