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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源县城市附属绿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建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加快县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用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用地中的绿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附属绿化的行政审批、事中监管、竣工验收及后续管养。第四条城市附属绿化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
2、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建管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应做好本辖区内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绿化行业监督管理、评优评先、技术指导与服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居住区)绿化实行考核,每年开展省级、市级、县级园林单位(居住区)创建活动。各单位(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县城绿化建管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附属绿化成果,对破坏附属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附属绿化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
3、执行:(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机(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地绿地率不低于35%;(三)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第九条附属绿地的规划与配置要求:(一)根据建设项目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模式组建绿地,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要绿化,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绿地,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开放式绿化。(二)植物配置上要尽量选用乡土树种,并采用乔、灌、藤、花、草相结合的复层种植模式;合理配置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乔木与灌木植物;科学引用边缘性、观赏性、
4、功能性强的新优植物;重点突出景观效果,充分发挥绿地的生态效益。(三)乡土适生树种应用比率不低于80斩乔灌木占比不低于60冬,绿化苗木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第十条城市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城市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查,建
5、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附属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签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在绿化设计图纸上加盖“绿化方案审验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审查意见,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编制与申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项目立项批文;(三)规划红线图(改建项目为改建范围图);(四)规划总平面图;(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格式)一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
6、包含以下内容:1、规划设计总说明(含绿地率等绿化指标);2、现状用地平面图;3、现状植物调查图;4、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5、绿化效果图;6、竖向设计图;7、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8、植物配置平面图;9、喷灌、滴灌平面及系统图;10、绿地范围内其他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等位置图;11、有园林设施的需提供剖面图;(六)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第十三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签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并加盖“绿化方案审验专用章”。第十四条经批准实施的附属绿化工程,县园林
7、环卫事务中心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一)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性质的施工行为。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如确需变更绿地用途的须向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论证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按程序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三)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以及不按照行业规范施工的,由县园林环卫事务中
8、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五条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四)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五)配套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书;(六)配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七)外地购入苗木检验证、检疫报告、附属园林设施用材合格证等。第十六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
9、化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复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险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管理。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二)单位管辖区内的自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等由本单位管理;(三)学校、医院、宾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其他附属绿地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10、,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附属绿地及园林设施的行为:(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树木、采摘花果;(二)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排放污水;(三)借树搭建、以树承重;(四)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毁坏树木;(六)未经审批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七)在绿地内遛宠物;(八)其他破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十九条交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时要明确提出对附属绿化的养护要求,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要制定绿化养护实施细则,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养
11、护技术的指导,定期对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的养护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居住区物业管理费的重要要素(居住区的养护费用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一般实行四级定价,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提供详细参考),并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市级、县级园林单位(居住区)创建评比活动,创建等级作为文明单位、文明小区的评选条件。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二十条强化爱绿护绿联动机制,加大园林绿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公安、住建、市监、交警、园林、居住区物业等部门的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通过组建“护绿队”、开通护绿举报热线等方式,加强护绿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12、自砍伐、移植和随意修剪附属绿地内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的,必须经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批准。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第二十二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应当对附属绿地及园林设施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五章责任与罚则第二十三条凡未按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商、监理、施工等单位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四条对损毁附属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由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附属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未按照审批方案施工,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迁移古树名木以及破坏附属绿化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通过惩处,切实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推进本地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日30天后施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