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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制度,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审查流程,高效推动项目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区政府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杳的项目,应当已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二)涉及用地功能、建筑规模、建筑高度调整,土地用途转换、土地利用方式改变、使用五年过渡期政策、业态和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项目;(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四)其他由区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的
2、项目。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政府统筹,推动共治共享坚持规划引领、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更新中的统筹协调、多元共商工作机制,加强公众参与,推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联合审查过程中发挥主体主责作用,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二)坚守安全底线,优先保障民生全面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守安全底线,以城市更新助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坚持更新为民、更新惠民,推动城市更新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三)创新审查方式、科学审查流程坚持科学审查原则,优化审查方式与流程,创新多部门联合审查工作方式,提高审查质量,保证审查的规范性与科学性,确保城市更新项目规范有序开
3、展。(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贯彻落实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更新项目实施。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联合审查意见做好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更新联合审查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做好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相关工作。第二章联合审查程序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由统筹主体、实施主
4、体负责开展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共同协商确定实施方案;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第六条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的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由统筹主体、实施主体报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申报时,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申请书;(二)统筹主体、实施主体证照;(三)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四)涉及抵押登记他项权益的,还应提交他项权益人书面同意意见。第七条涉及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更新项目,区政府
5、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不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公示后可以纳入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前准备工作,对实施方案可先行征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需修改、补充、完善方案相关内容和材料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告知申报主体。第九条城市更新项目需开展专家评审或评估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十条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完成审查前准备工作后,区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第十一条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项
6、目情况应在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第三章联合审查内容第十二条区政府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对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一)区政府组织对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发展定位、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控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更新项目类型、改造方式等是否符合条例要求;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各类专业技术导则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三)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建筑规模、主体结构、外立面改造、城市设计、风貌管控、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用途调整、
7、用地保障、土地利用方式、过渡期政策、产权办理路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四)涉及产业用地开展利用效率评价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组织审查;涉及房屋建筑性能检测评估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审查;涉及消防专业技术评价的,由区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审查;涉及古树名木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审查;(五)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对更新需求征询以及物业权利人对实施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进行审查;(六)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查;(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更新改造空间利用的审查;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更新改造空间的运营管理进行审查;区政府指定区级主管部门组织对未登记
8、建筑物处理进行审查。第十三条统筹主体、实施主体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申请办理投资、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由各主管部门依法并联办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审核、信息系统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五条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审查和实施进行监督。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实施方案审查内容、过程以及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应当对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更新和经营利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分割销售。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城市更新方案联
9、合审查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按照原程序继续办理。第十八条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原则上应在获得方案联合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完成项目首期用地手续办理工作,5年内完成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工作。涉及使用过渡期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2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依照本条例第
10、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确定的实施方案,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杳”。为保障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全面指导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开展,明确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的程序及内容,重点解决审查什么、怎么审查、谁来审查、审查重点等4个方面的问题,充分提高城市更新过程中各部门审查的规范性、科学性、便利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二、起草工作过程管理办法形成初稿后,密集开展项目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专题会议等相关工作,充分汲取市、区相关部门、城市更新主体、技术院所、街(镇)的
11、经验建议。2024年4月,书面向16个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24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城市更新联盟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再次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5章、19条,主要包括总则、联合审查程序、联合审查内容、监督管理和附则。按照“利企便民、靠前服务,简化便捷、科技赋能”的原则,重点围绕“审什么、怎么审、谁来审、审查与审批的衔接”等方面,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根据城市更新特点,确定以下类型的项目需要编制实施方案并纳入各区联合审查范围:1.区域综合性项目;2.涉及用地功能、建筑规模、建筑高度调整,土地用途转换、土地利用方式改变、使用五年过渡期政策、业态和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3.涉
12、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4.其他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无需编制实施方案,按照已有流程推进实施即可。二是规范联合审查程序。联合审查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包括四个步歌:1.实施主体、统筹主体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后,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2.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就实施方案征求区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做好联合审查前准备;3.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审查意见;4.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三是明确联合审查内容。围绕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7项重点审查内容,在管理办法中进行细化
13、,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城市更新规划和导则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相关要求;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等工作情况;更新需求征询以及物业权利人对实施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建筑规模、主体结构、使用用途调整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划;项目资金和用地保障情况;更新改造空间利用以及运营、产权办理、消防专业技术评价情况。对于涉及投资方向、资金测算等市场主体自行确定的内容,无需审查。四是强化工作职责。按照市级抓政策,区级抓实施的原则,确定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方案联合审杳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导、监督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级部门做好城市更新联合审查的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应对方案编制负主体责任,同时建立方案审查的社会监督机制。五是与审批手续办理有效衔接。已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按照原程序继续办理,也可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统筹主体、实施主体依据联合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可以申请办理投资、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实现与现行审批机制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