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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洞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城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办法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
2、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以下简称I类房屋);(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以下简称11类房屋)。第四条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遵循户主负责、属地监管、行业指导、便民利民的原则。第五条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省、市、县制定的农村自建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二章职责划分笫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一)负责拟定I类房屋开工登记表(附件1);(一)负责拟定I类房屋竣工验收表(附件2);(三)负责拟定I类房屋建房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四)负责制定并印发I类房屋
3、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附件4);(五)负责制定并印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制度;(附件5)(六)负责制定并印发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管理制度。(附件6)。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1类房屋建设工作,对农村I类房屋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按照县域整体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协议,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服务。笫七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审批管理、违法用地查处,闲
4、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工作。笫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房屋的全面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农村I类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11类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实施农村房屋建筑建设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一)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农村【类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验收建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二)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1类房屋建筑活动建立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
5、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理;(三)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II类房屋负日常巡查和现场管理责任,对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建筑材符供应、建筑施工过程等进行巡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及时移交有关县直职能部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处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做好农村1类房屋建设工作。(一)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农村【类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建房人)办理农村I类房屋建设有关手续;(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类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四)村民委员会对农
6、村I类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第十条建房人是农村I类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一)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开工15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二)建房人在完成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三)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笫十一条农村【类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个人)等参建各方依法承担相应的农村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等责任,并对所承揽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十二条监理服务单位负责对农村I类房屋建筑施工过程进行
7、全程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第三章建房程序第十三条建房人提出宅基地申请,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十四条建房人选用通用图册设计图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编制的设计图,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并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发村镇建设证书。第十五条建房人填写开工登记表申请开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确认宅基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建房图纸和建房合同资料等前置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通知监理服务单位介入,开展质量安全监理服务和技术服务。第十六条建房人按照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等约定,完成建设后,提交
8、相关建房合格资料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笫十七条建房人应当从下列图纸中选用设计图:(一)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二)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或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第十八条建房人在农村I类房屋项目开工前,必须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见附件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房人提供的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和程序施工。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建房人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险收。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填
9、写农村I类房屋竣工验收表)。(见附件2)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I类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二)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I类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二)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笫二十条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I类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
10、+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笫二十一条农村I类房屋改建、扩建、翻建项目,按新建项目履行建房程序。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I类房屋参建方(建房人、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须服从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I类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二)未按设计图
11、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笫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处置。(二)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有权机关处置。(三)对房屋存在一般安全
12、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人修缮;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笫二十五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二)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三)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笫二十六条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
13、,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脸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笫二十七条监理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确认后给予处置,并限期改正:(一)监理服务单位不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三次以内的,提出批评;(二)监理服务单位不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三次以上的,每次扣除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三)监理服务不到位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第四章服务管理笫二
14、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免费供建房人选用。笫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进行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第三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房屋建设技术与质量的普及宣传,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会议培训、微信公众号宣传等方式,提高村民依法建房意识。笫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联合相关社会团体开展下乡服务,抽调相关建筑专家
15、和技术骨干参与农房设计和建设的实施指导,提升农房安全性和建筑品质。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等,承揽农村自建I类房屋建设项目。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房屋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房建设分公司等,按照有关财税减免等政策给予扶持。第三十四条农村II类房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参照城市工程娃设项目基本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洪洞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