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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安置房买卖合同正规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农村安置房买卖行为,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第二条合同当事人出卖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或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买受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或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第三条标的物标的物为位于的农村安置房一处,与出卖人所有,房屋坐落号为,面枳为平方米。第二章房屋买卖第四条转让方式出卖人同意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同意受让并支付对价。第五条成交价格标的物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第六条付款方式1 .定金:买受人支付出卖人定金(人民币元)。2 .首付款:买受人在内支付出卖人首付款(人民币元)。3 .尾款
2、:买受人在内支付出卖人尾款(人民币元)。第七条违约责任1 .出卖人违约: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或未能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2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或未按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第八条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支付完尾款后内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第三章标的物状况第九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标的物不存在权属纠纷、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权利瑕疵。第十条标的物现状出卖人保证标的物现状良好,无严重质量问题或隐蔽缺陷。第四章税费承担第十一条印花税合同签订时,由承担印花税。第十二条契税契模的征收、缴纳及补缴由承担。第十三条其他税费除上述约定外,其他涉及标的物的税费,由承担.第五章其他约定第十四条房屋用途限制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用于等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用途。第十五条转让限制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满年后,方可转让标的物。第十六条管辖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法院管牯.第十七条生效及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签字或盖章)买受人:(签字或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