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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卜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大公常务委员公关F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卜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第五
2、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持1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杳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
3、嘎查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0由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杳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有条件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4、,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和时序,科学安排生产、居住、绿化等用地,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城市水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乡传统风貌的街区,保持城市组团式布局及通透舒展的特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ItfK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库,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第五条市、旗县区人
5、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规划查询,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
6、工作。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贲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规划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做好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成点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和广场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
8、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锁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三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苏木、嘎查村庄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另行编制镇总体规划、苏木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镇、苏木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嘎查村庄规划,由镇、苏木人民政府依据镇、苏木规划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
9、水、供电、垃圾收集、富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苏木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庄发展布局。第十六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反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
10、政府应当将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反馈镇人民代表大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1、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耍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及控制要求。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各阶段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重点,分片区、分阶段编制,并覆盖规划区内的
12、建设用地。确保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和广场用地的合理布局。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沿黄河湿地、城中绿地、大青山南麓等生态资源。第二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延续本市城市总体特征,科学控制主要景观、道路、广场、绿地、标志性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等周边建筑的高度和密度,高层建筑要合理退让建筑红线.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I(一)各类城市公共中心、主要道路:(二)火车站、机场、绿地、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第二十三条市和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
13、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结合所在区域的风貌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I照分析、景观规划设计、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竖向规划设计等。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二十六条煽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报送审
14、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嘎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建设与旅县区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农牧民生产与生活的
15、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道路、公共交通、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集贸市场、警务室、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牧区提供服务。苏木乡、嘎杳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突出特色、注重环境、保护文物,发挥嘎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农牧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
16、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优先安排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合理安排绿化、广场等用地,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第三十二条市和旗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I: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交通、输配电设施及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