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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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人防系统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相关规定和本规程。第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辖与受理第四条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范围,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有关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第五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区人防行政机关,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防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市人防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市人防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管辖裁定。第六条人防行政机关应对实地检查、社会举报、上级行政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等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受理。第七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杳,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八条市和区

3、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有关线索和证据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九条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应当书面提出协助请求。书面协助请求应当载明请求协助的事由、事项、协助方式、协助结果反馈期限和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请求机关。第十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的,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

4、法将案件移送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当接收并在依法作出处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机关;没有管辖杈的,应当及时告知移送机关。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一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二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填写编有号码并加盖人防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缴款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十三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

5、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与期限和责令改正的时限。第十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报所属人防行政机关备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十五条除使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绐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立案调查。第十七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批准时间即为立案日期。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先行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并在48小时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

6、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九条对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违法事实。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条当事人是公民的,委托他人代理时,应向人防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第二十一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对当事人、证人进行单独询问时。应当分别填写现场调查(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在案件办理期间制作的各类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与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在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被调查或者检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验、检测、监测等;(二)对调查或者检查的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四)询问当事人、有关人员;(五)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六)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杳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三条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进行复印或拍照,物证照片或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第二十四条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的,应

9、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全程录音录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物品清单,一式两份,记录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情况,清单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确认。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原地保存先行登记物品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原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第二十六条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保全证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

10、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当没收的,决定没收;(三)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不再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退还当事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自动解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

11、当中止调查的情形。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已经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已经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调查。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二十九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情况,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相关要求,在案件调查终结处理呈批表中明确提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撤消案件或移送的处理意见。第三节责令改正第三十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确认当事人基本违法事实后,应当责令

12、当事人改正。责令改正可以在案件调查阶段提出,也可以与处罚决定同时提出,但涉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时立即提出。第三十一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后,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期满后进行复查,并填写责令改正复核记录。第三十二条责令改正应当明确责令改正的期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时改正的,可向人防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改正申请。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责令改正延期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第四节告知与听证第三十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

13、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三十四条人防行政机关对公民处以超过一千元(包含)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包含)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防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听证要求后,人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

14、内容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三十六条听证由人防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人防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第三十七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该案执法人员。第三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人防行政机关应当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将听证的内容、时间、

15、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人防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第五节审查与决定第四十一条执法人员填写的案件调查终结处理呈批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载明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明确的结论、参加人员意见及签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情形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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