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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污水处置卫生监督要点医疗污水的概念医疗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法律法规规定1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
2、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
3、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
4、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6 .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要求: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7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五)医疗废物
5、、污水的处置情况;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监督检查的关键点(1)是否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泄物进行消毒;(2)是否对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单独收集、消毒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3)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医院污水处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预处理、物化或生化处理和消毒三部分。污水的预处理根据医院类别不同包括格栅、调节池、消毒池、化粪池等。(4)是否排放达标。监督检查方法(1)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取得排
6、污许可证,20张床位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填报排污登记表。(2)是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查阅消毒处理记录:查看消毒登记本、化学消毒的药品购买发票、核实污水产生量、加药量,购买药品是否与消毒用药量一致等,重点掌握需要消毒的环节。(3)是否执行污水处置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杳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药品。鼓励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动化水平。(4)是否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和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属于重
7、点排污单位的应依法使用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查看检测设备、检测药品购买使用情况,自测项目pH、总余氯测试次数是否每天2次,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以及委托检测情况。检测要求(1)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水检测:6.1 污水取样与监测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6.1.2 表1第1622项,表2第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总B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他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6.1.3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6.1.4 监测频率6.1.
8、4.1 类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氮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6.1.4.2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6.13.3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1.1.1 .4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
9、H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c)D(化学需氧量)和SS(水质悬浮物)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1.1.2 .5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2)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规定的污水检测:11.2.1 按规定对水质进行监测、记录、保存和上报。医院污水处理站的主要监测指标有理化指标、生物性污染指标、生物学指标。1、医院污水理化指标的监测是判断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状况和处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对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出水达标极为重要。医院污水水质理化监测指标主要有:温度、PH值、悬浮物、氨氮、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余氯等。2、医院污水的生物
10、性污染主要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污染。常用有代表性的指示生物作为指标。生物学指标主要指大肠菌群,也有其它生物体的指示生物(如大肠杆菌、类便链球菌等)。11.2.2 水质取样应在污水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11.2.3 监测频率:日常监测频率生物学指标:总余氯每日至少2次,粪大肠菌每月不得少于1次。理化指标: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总a、总b在衰变池排放前取样监测。每月监测不得少于2次。执法监测频率生物学指标:总余氯和粪大肠菌每年不得少于4次。理化指标:每年监测不得少于2次。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总a、总b在衰变池排放前取样监测。污泥自行监测频次规定:废水自行监测频次规定:控制项目监测频次PH佰2次,日COD.SSI次/周要大肠菌群I次月沙门氏菌4次年志贺氏西2次年结核杆菌结核痛医院监测其他污染物4次年肠道病毒收治传染病人医院检测污泥在清掏前应进行监测。废气自行监测版次规定:控制项目监测辣次氨3点,次季硫化氯3点,次季臭气浓度3点次季氯气3点,次季甲烷如处理站内无法采样可不测备注:ft.硫化氢、臭气浓度、Bx=I采样方式按无组织康气处理,上风向I点,下风向至少2点,按2点计;11.2.4 各种指标的监测方法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标准方法或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