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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一、学籍管理权限1、建立全省统一使用的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统筹管理。2、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通过学校、县、市逐级向报送学生学籍异动材料和信息。二、学籍异动要求1、凡符合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无需学生或监护人单独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可由学校统一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定期集中办理(转往外省的可由学生或监护人单独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2、学籍管理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
2、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三、学生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A、由学生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B、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学生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C、学生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转入地,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I)、义务教育阶段学
3、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四、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1、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2、学生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研究的其他疾病的学
4、生,学校可令其休学。3、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4、学校向平台提交休学申请后,学生持休学证明到县审批,县区审批合格盖章后,方可报请市审批。对申请休学的,可及时上报手续,及时审批。5、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研究,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五、学生升级、跳级与留级1、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2、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研究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研究相应科目或其他研究内容。六、学生更名1、新生注册学籍时,姓名必须与户口本姓名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同音字或近音字代替,更不得随意更名。2、学籍一经注册无特殊情况不得更名。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由学校打印带照片的更名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原件(能体现出现用名和曾用名)和复印件(粘贴在更名申请表上),经学生本人、监护人、学校签字盖章后,集中报所属县审核签字盖章。3、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定期集中上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