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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状答辩人: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中大道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o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答辩人因与原告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未按XX智慧园区管理云平台定制开发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开发的智慧园区管理云平台系统实现不了系统集中管控和管理,开发失败,导致答辩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巳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同意解除该合同。2018年7月5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XX智慧园区管理云平台定制开发服务合同(下称“合同”),委托原告为答辩人定制开发智慧园区管理云平台。合同第Ll条技术开发的目标约定:“本期项目实现出入口、门禁、人员
2、、车辆、安防、考勤、能源集成管控;通过智慧园区云平台管理方案,园区管理者对进行集中管控和管理”;合同第1.2条技术开发的内容约定包括:“1.2.3智慧园区APl接口及第三方接口开发“;合同附件二XX智慧园区管理云平台开发需求文档(下称“需求文档”)1.2功能范围:“三、应用服务平台(集成XX或采购自第三方公司的系统)“,由此可知,原告开发的平台需具备集成XX公司及第三方公司各项系统,实现综合管控的功能;原告有义务开发第三方接口,保证与第三方系统进行对接与集成。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第一期技术开发服务费19.8万元。但原告未按照合同及需求文档约定进行开发,开发至今未完成,且开发
3、的智慧园区管理云平台系统无法集成答辩人及第三方各项系统,实现不了集中管控和管理,开发失败。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答辩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应返还答辩人已支付的19.8万元款项。二、原告主张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依法不应予以支持。首先,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已完成75%的项目开发工作量,前期为项目投入研发资源为249人日,该数据系原告自行计算,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依法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原告自2018年8月起,已经发现其开发的系统无法集成XX或第三方系统,开发已经停滞,该问题至今未予以解决,不存在原告还继续开发并产生后续工作量的问题。再次,原告开发的系统实现不了集中管控和管理,开发失败,即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发受阻期间,原告为项目投入研发资源,也如前所述,系原告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答辩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从而导致案涉合同解除,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技术开发,导致答辩人无法实现系统集中管控和管理的合同目的,开发失败,原告巳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应返还答辩人已付款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事实不符,且举证不能,依法不应被支持。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