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单用途预付资金监管服务平台“三衢省心充”银行账户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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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单用途预付资金监管服务平台“三衢省心充”银行账户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衢州市单用途预付资金监管服务平台“三衢省心充”(以下简称“三衢省心充”平台)银行账户与资金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消费者是通过“三衢省心充”平台进行单用途预付资金充值和消费的客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通过三衢省心充”平台预先收取消费者资金,并向其提供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服务的商家。本办法所指的银行是根据浙江省银行业电子支付自律机制第2号公约单用途预付资

2、金银行托管公约,通过银联浙江省分公司统一建设的预付资金托管信息转接平台与“三衢省心充”平台间接接入的银行机构。第三条对于未通过“三衢省心充”平台开展预付资金有关操作的消费者和商户,不纳入本暂行办法管理。第四条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参照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专用监管账户第五条商户应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预付资金专用存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收取和存放消费者预付资金,并将专户信息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在异地(跨地市)的机构应按照属地原则对专户资金进行落地管理,不得划转、归集至总公司或上级单位。第六条商户应确保专户内资金专款专用,因终止业务或合

3、并、分立、变更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商户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商户在银行开设专户时,应与银行签订预收资金托管协议,双方协商明确委托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以及委托银行向行业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信息、余额或交易流水(不含交易对手)等相关数据的授权。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确保商户专户的唯一性和有效性,监督商户向社会公开专户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引导消费者将预付资金充值到专户内。商户应在经营场所或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展示专户信息、预收款项目和标准、退款流程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三、资金预收、消费拨付和退款管理第九条商户

4、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以商户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消费者索要消费凭证的,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商户不得以其他企业名义向消费者开具消费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消费凭证,消费凭证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特征、市场状况、商户评级等因素综合设置消费者预收资金转入商户专户的比例,并实施动态调整管理。第十一条消费者通过“三衢省心充”平台按约定使用预付资金消费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确认消费后平台向银行申请将等额专户资金拨付至商户指定的其他账户,实现资金拨付与消费同步。商户提供完成商品或服务且履行告知义务后,消费者超过

5、5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第十二条对于预付资金按一定比例转入专户的商户,消费者在消费时,按同等比例的消费金额将专户资金拔付至其他指定的账户。如遇行业主管部门动态调整商户预收资金转入专户的比例,消费时专户的拨付比例按调整前的预收比例执行。第十三条消费者在消费前提出退款的,商户原则上应在5El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款项。消费者在消费开始后提出退款要求的,应按预付资金已消费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款项原则上应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第十四条对于预付资金按一定比例转入专户的商户,退款规则与消费一样,根据预收时比例从专户发起退还拨付,剩余部分比例由商户

6、通过其他渠遒退还给消费者。第十五条消费者与商户发生退费纠纷的,商户不得以资金监管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第十六条消费者与商户因收退款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消费者与商户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部门投诉;(四)根据与商户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日常监管职责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主管领域内的商户通过“三衢省心充”平台办理单用途预付资金的收取和消费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引导辖内消费者通过“三衢省心充”平台预付资金。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商户预收资金监管情况对商户实施差异化管理

7、,对接受预收资金监管、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不接受预收资金监管、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资金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会同其他管理部门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商户合规经营。第十九条狼行监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商户单用途预收资金监管工作,督促银行落实商户预收资金托管要求,加强托管业务连续性管理,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条银行应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向行业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信息、交易流水、账户余额,配合对专户资金实施动态监测,发现专户交易金额、频率、时间等出现异常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银行监管部门报告。银行应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出险商户的风险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协助有权机关做好专户信息查询、资金查冻扣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在单用途预付资金监管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商户、银行等应对收集的消费者和商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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