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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发文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以及镇政府、相关部门渡运安全监管职责等内容,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的起草过程根据贵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贵安委办(2024)7号)要求,结合港南区实际,起草了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四、文件主要内容(一)保留设置瓦塘旗京屋、香江、瓦塘渡口、东津旗东津渡口共4处渡口,并按规定明确上述渡口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内容。(二)明确渡口所在地镇政府、区人民政府指定
2、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指定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渡口营运人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三)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联合交通、海事、渡口所在地镇政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检查。(四)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交通、农业农村、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做好渡运“打非治违”工作。(五)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已经不存在渡运需求的情况要及时开展渡口撤销申请及后续工作;已按照管理规定落实撤销的部分乡镇渡口,强化指定部门、海事、交通、应急、农村农业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巡杳工作。(六)明确将渡口设施维护和渡口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夯实渡运安全基础。(七)明确在渡口安全管理范围内严厉禁止的行为。(八)明确“六严格五禁止”规定性和“三引导”导向性具体工作内容。(九)港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渡口渡船和农用船舶管理的通知(港南政办(1999)4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