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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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生产监IF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平安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平安事故侑息报告和处置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平安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依据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生产经营的位报告生产平安事故信息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生产平安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平安事故信息(以卜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和较大

2、涉险事故的信息。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与时、精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避循快速高效、协同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匚作。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其次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

3、告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款、其次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马上报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第七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依据卜列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股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平安生产监誉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一)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

4、平安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状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平安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I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依据事故状况越级干脆报告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第九条发生重大、特殊垂大生产平安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

5、后,在依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干脆用电话报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为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状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与事

6、故现场状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状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干脆经济损失:(五)已经实行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运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卜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十一条事故具体状况短雷不清晰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状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状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与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口至

7、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口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改变的,应于当日续报。第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马上与事故不位或者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平安生产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照本条其次款规定向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

8、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状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状况报告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具体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第十三条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马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1.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之间,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与时沟通

9、事故信息。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事故信息的处置第十六条平安生产监倭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马上探讨、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人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八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下列规定派员马上赶赴事故现场:(一)发生i般事故的,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分H负责人马上赶赴事故现

10、场;(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局负责人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局负责人马上赶赴事故现场;()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负责人马上赶赴事故现场。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九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人与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依照本方法有关规定与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报告。其次十条平安生产监倭

11、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彳I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其次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依据事故信息报告的状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侦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帮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次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罚则其次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与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平安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罚.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赐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其次十六条本方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平安事故对环境造成严峻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与重要场所和设施平安(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与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以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2009年7月1口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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