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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济裁员的操作手册经济性裁员,是指因发生面临破产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难等情形,用人单位为改善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而与一定数量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在操作过程,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经济性裁员要符合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想裁就裁,否则有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1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符合下列情形下,企业才可能启动经济性裁员的程序。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务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
2、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依据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附艮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J及1994年11月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J两部规章均将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权力划归地方人民政府。山东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濒
3、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长期亏损,六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一年内扭亏无望的严重困难企业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市、地、县(市、区)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地劳动局报告,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后,方可裁减人员。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如果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也可能启动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但是对于变更劳动合同,一般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当然即便没有达成书面变更协议,但是劳动者如果已经到变更后的工作岗
4、位实际工作超过一个月后,再提出用人单位未采纳书面变更的形式,按照现行规定是不支持的。在企业转产时可能存在被其他企业兼并的情况。用人单位转产被兼并的,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被兼并的企业需裁减人员时,裁减的人员一般由兼并企业接收安置。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有过相应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5、。该条规定比较模糊,在实务也不具备很强的操作性,但可以为我们判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提供必要的启发和一定程度上的判断标准。2经济性裁员的人数要求关于人数的限制有两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直接以人数多少为标准。第二,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人数达不到裁员标准的,可以按照裁员占比才确定。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经济性裁员性质上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预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这
6、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避免劳动者因为突然裁员举措而导致生存境况恶化。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采取经济性裁员也需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中M尝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 .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工会一起参与到经济性裁员中,形成三方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和限制企业在裁员的过程中滥
7、用裁员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4经济性裁员的优先留用用人单位在采取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5经济性裁员中的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禁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以下几类人员禁止进行经济性裁员: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劳动能力的。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