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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仲裁员工作制度(一)处理仲裁委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主持调解;(三)参加仲裁庭庭审,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四)及时制作仲裁文书;(五)办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仲裁员处理案件时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开庭前应直阅案卷并了解案情。首席仲裁员应在开庭前组织合议,向仲裁庭组成人员通报案情,明确开庭审理的重点和要直明的主要事实.(二)按时参加开庭、合议及其它案件审理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或早退.(三)开庭中应注重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当;不得从事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事项.(四)审理中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语言应当规范、准确;不得表示倾向性意见,不得与当事人及代理(五)应严格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外出调查取证时,应由两人以上仲裁员共同执行,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仲裁员证.兼职仲裁员应履行的义务(一)公正公平,廉洁自律,不得和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违反庭审纪律;(二)依法履行仲裁员职责,做好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工作,在规定审理期限内办结案件;()按规定参力M中裁员培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