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xx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农(渔业)罚〔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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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XX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农(渔业)罚(11号)当事人:XX身份证号码:450821*3830,户籍地址:XX县思界乡官塘村现在住址:XX市江口镇万江村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经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2024年5月15日4时左右,将正在用江XX县思界乡相思洲中部对开河段使用虾笼捕鱼的当事人查获。经检查,船上有虾笼和渔获物,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立案查处。当事人对涉案的渔具和渔获物进行指认,执法人员将渔具和渔获物进行收集,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骁)笔录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到“中国渔政至45019”协助进一步调查,在当事人在场见证的情况

2、下,执法人员对渔获物进行了称重,渔获物总重量为1.11千克,执法人员制作了称重(计数)表;随后对渔具进行丈量及登记,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讥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使用虾笼进行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驾驶塑料艇在丹江XX县思界乡相思洲中部对开河段使用36只虾笼进行捕捞,渔获物有河虾、刺雄鱼共1.11千克,其行为发生在禁渔区(济江)、禁渔期内(3月1日至6月30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

3、人违法捕鱼的现场情形。证据三:询问笔录(当事人)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虾笼进行非法捕捞的作业时间、地点和使用过程: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证据四:称重(计数)表1份,证明当事人所捕捞的渔获物品种和重量。证据五:证据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渔具的特征、数量以及渔获物品种和重量。证据六:取证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对渔具和渔获物进行指认情形及当事人见证对渔获物称重、渔具丈量时的情形。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2024年

4、5月22日本机关负责人对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一案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认定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定性准确,一致同意没收当事人渔获物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XX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渔业)告(2024)11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事实,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5、“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四)生产、销售、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五)在内陆江河栏河(江)放网或者建造鱼床,切断鱼、虾、蟹泡游通道。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6、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之第四项的规定,应当没收渔获物并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为1.11千克,小于5千克,没有幼鱼;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渔业)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处罚内容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

7、下罚款。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没收渔获物1.1.1.千克。2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o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项缴纳到贵港市XX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受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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