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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结合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乐县实行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第三条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委托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第四条工资统发实行“单位调整、财政审核、银行代发、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第五条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执行,主要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等级)工资、艰边津贴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工资和工资性补贴。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各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
2、、工资变动的调整及送审工作,并对本单位统发人数和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七条县委编办负责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的审核工作。第八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审核工作。第九条县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审核工作。第十条代发银行负责将工资按时、准确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第十一条县财政主管部门对统一发放工作实行全面动态管理,负责制定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制度,协调与编办、组织、人社部门及代发银行之间的关系,审核工资预算,建立个人工资台账,组织调度资金。第三章工资发放程序第十二条各单位在每月25日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将本单位统发人员信息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若发生增人增资
3、、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需先将工资调整资料报编办、组织和人社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县财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县财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信息发送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收到资金的当天或次日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第十四条县财政主管部门在工资发放后次月将代扣的个人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划入单位基本账户,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代缴。第十五条各单位财务人员从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单位端口打印财政发放后的工资表,并按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账。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为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性,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县财政主管部门要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财务核对,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第十七条财政、编办、组织、审计、人社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制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因人员或工资变动调整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十八条代发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若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财政主管部门将终止其工资代发业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