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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监督制度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承担领导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干预统计工作:(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二)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
2、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三)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对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行过问打探或者请托说情、插手干预的;(四)其他干预统计工作、妨碍统计职权独立行使的行为。第四条统计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事项,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无法及时记录报告的,应当于影响因素消除后15日内补充记录报告。通过手机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干预的,保留有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据;以口头方式实施干预的,同时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作为取证辅助依据;以语音通话方式实施干预的,记录通话时间、内容、在场人员等情况作为取证辅助依据。第五条国家统计局工作信息网设置相关栏目接收干预记录信息。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干预记录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研判处理。第六条统计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的,应当予以保护。对如实记录报告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对干预行为进行过拒绝、抵制但仍被迫参与统计造假活动的,如果相关人员进行了如实记录报告,将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对其从轻、减轻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如果未进行记录报告或未如实记录报告的,将一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