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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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督管理。辽宁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法人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地方资金,以及社会资本方出资

2、的且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各阶段的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技术文件,下同)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第五条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下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含)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含)的新建水库、跨地级市的新建大中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人民

3、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市级行政区域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10亿立方米以下的新建水库、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第六条政府出资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根据项目特

4、点,按职责、区域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别组建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调明确各项目法人所负责项目的建设任务和投资概算。笫七条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一般应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第八条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本级政府负责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第九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不得直接作为项目法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第三章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第十条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

5、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二)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三)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四

6、)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五)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经验,具有财务或经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六)人员结构应满足工程建设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需要。大、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12人、6人,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

7、数的50%。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同意。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同时明确项目法人对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落实其部门管理责任和人员岗位责任。笫十四条项目法人应积极组织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建设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笫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为现场管理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必要的保险。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不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

8、托单位人员总数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相应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十七条拟实施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的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初步实施方案,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阶段前依法选定相应单位。第十八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如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能力,可依法承担监理业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程

9、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主要职责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L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2 .组织开展通水、通电、通路、通信及场地平整等工作。3 .建设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4 .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5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并签订合同。(二)初步设计阶段1 .组织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 .组织或协助开展对初步设计中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并对初步设计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

10、3 .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专项报批手续。(三)建设实施阶段1 .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2 .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及有关材料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3 .组织进行项目划分,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4 .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5 .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6 .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建设,同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7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在建工程安全

11、度汛。8 .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9 .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法人应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组织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10 .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IL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12 .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活动,按规定做好相关备案、核备等工作。13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四)竣工验收阶段1 .建立或落实档案库房,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对

12、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3 .组织参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完成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大型水利工程)和验收自查。4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5 .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计划执行、财务、档案、信息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方面履职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质量

13、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督促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建设期间,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识。(三)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五)开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和质量

14、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技术文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检,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六)积极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和标准化工地建设。鼓励参建各方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大BlM等技术在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应用,积极支持开展数字李生工程建设。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履职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并督促落实。(二)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

15、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督促施工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四)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落实分级管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五)对于建设工期超过2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进度管理方面履职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批复的项目工期和投资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目标,明确关键线路和控制节

16、点。合理安排施工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计划,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二)严格落实开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开工相关手续,组织建设实施。(三)按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实施。工程重要部位应在汛期前满足安全度汛要求。附属工程与总体工程进度应相适应。(四)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验收。(五)定期召开工程建设例会,协调解决建设实施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对进度滞后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赶工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对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难题,及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研究解决。(六)督促参建单位做好进度保障工作,设计单位应及时出具设计文件,监理单位应落实进度控制,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方案和资源配置,检测单位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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