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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是否能终止劳动关系?【基本案情】张某2012年7月1FI进入本市一家货运公司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日2012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初,张某在工作时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经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6月3Q日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卷合同,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张某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张某收到通知后对终止其劳动合同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
2、货运公司决定,恢复其劳动关系,继续服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庭审答辩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他来说,今后找工作肯定比较困难,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俏公司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心.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请求。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张某确实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现在合同期满,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公司实在没有办法,故不再与张某续签合同,双方就此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公司工会还给予r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对张某的请求公司无法同意。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虽然张某因工负伤,器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用人单位也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公司的做法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对张某的请求难以支持。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撤销公司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